贵州龙里县杨某英法定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杨某英为王某洪之妻,因继承王某洪死后遗留银行存款事宜来到公证处。经了解,被继承人王某洪于2019年12月4日正常死亡,遗产有与其妻子共同共有银行存款2笔。被继承人的父母亲王道某、罗忠某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与妻子共生育子女3个:女儿王某凤,长子王某林,次子王某铭。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没有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没有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抚养义务的人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其他人,生前无债务。 公证员张某初步审查当事人及其提供的材料后,受理了公证申请。公证员张某根据相关规定,对继承人杨某英、王某凤、王某林、王某铭4人进行了询问和告知,并重点审查了相关材料,依法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黔龙里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某英,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走X村XX寨,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王永洪之妻。 王某凤,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走X村XX寨,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王永洪之女。 王某林,男,1998年 2月2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走马村孔雀寨,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王永洪之长子。 王某铭,男,2000年 8月14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走X村XX寨,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王永洪之次子。 被继承人:王某洪,男,1965年6月9日出生,生前住址: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走X村XX寨,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杨某英一家4人因王某洪死后留有银行存款继承事宜,于2020年3月11日向我处申请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3、亲属关系证明;4、银行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 一、被继承人于2019年12月4日正常死亡。 二、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有与其妻子共同共有银行存款2笔: 1.在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活期存款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玖元伍角零分(¥2669.50元),账号:XXXXXX。 2.在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活期存款人民币壹拾壹元陆角三分(¥11.63元),账号:XXXXXX。 三、被继承人与其妻子共生育子女3个:女儿王某凤,长子王某林,次子王某铭。被继承人的父母亲王道某、罗忠某均先于其死亡。 四、经向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五、被继承人没有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没有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扶养义务的人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其他人。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故被继承人的上述银行存款所属被继承人的份额应由杨某英、王某凤、王某林、王某铭4人共同继承,经4人商定,由王某林1人办理上述银行存款挂失、重置密码、取款、销户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龙里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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