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78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海口市。2018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2018年3月2日,张某到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 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每日的例行定位检查中,经手机定位系统发现张某存在越界情况,越界地点显示张某在屯昌县,后经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张某确实人在屯昌县且未按规定请假,工作人员立即提醒该行为已违规,但是张某仍未及时返回。 2.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请假,擅自离开海口去往屯昌县,经工作人员电话提醒之后仍未返回的事实,司法所及时调查取证,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8年3月26日,司法所提请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处罚。 2.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27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并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 经教育谈话,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办法,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也表示张某现在服从管理,按时参加司法所集中教育学习,没有再擅自离开辖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的时机,针对张某违法社区矫正规定受到警告处罚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震慑了一批身份意识不强、经常违规违纪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到了有效维护。
【小结】
手机定位监管是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行踪的重要手段,通过定位,社区服刑人员在超出限制区域后,工作人员能第一时间得到消息,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社区服刑人员本质上还是罪犯,与普通人有所不同,自由要受到部分约束,只能在限制区域内活动,张某纪律意识淡薄,在不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活动区域范围,其所犯虽是危险驾驶罪,缓刑考验期也只有3个月,但在日常管理上不应因张某缓刑时间短而对张某放松监管。通过加强管理既能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力规范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同时也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