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韦某某,男,1988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2019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2019年2月2日,韦某某到平塘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所为韦某某组建了由派出所、司法所、社会工作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村委会成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韦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等肯定韦某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按照《贵州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入矫前三个月列为严格管理对象,并制定以下矫正方案: 1.监督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电话报告、到所报告、思想汇报、实地走访、严格外出请假等监督措施; 2.教育矫正措施:加强个别教育,重点是身份意识和法律常识教育,严格落实每月学习教育、参加社区服务的规定时间;要求收看法制教育、法制普法教育等节目,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3.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由于其无固定工作,家庭情况一般,按照政策对其积极给予帮扶。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按照规定,韦某某需做到:1.每周电话汇报不少于1次;2.每半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提交思想汇报、接受个别教育谈话不少于1次;3.每月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10小时;4.司法所每月定期走访核查不少于1次。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按照规定,入矫前三个月属于严格管理,三个月时间内韦某某若表现较好,经考查后调整为普通管理,若韦某某违反规定,不服从监管,则继续作为严格管理对象或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韦某某报到后,司法局为韦某某安装了手机定位,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每天不定时查看韦某某的手机定位情况、电话联系等方式,查看其活动情况,及时发现其是否有擅自外出情况。 (六)走访核实情况 韦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其家庭及所在居委会,了解韦某某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思想、生活等状况,并加强与其父母的交流,让他们从生活上、思想上多给予韦某某关心、关爱。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韦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促使韦某某认罪悔罪,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及参加社区服务,表现良好。司法所的工作也得到了韦某某家人及村委会的认可。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结合韦某某的具体情况,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循序渐进,因人施教,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矫正方案并依法实施。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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