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女,1979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2015年4月27日,李某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4月16日,珠海市高新区司法局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李某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李某在被捕前与其丈夫自2012年开始就在珠海市经营一家家电维修店,维修店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为李某,夫妻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女均在高新区读书,维修店收入稳定,邻居对李某的家庭评价较好,邻里关系和睦,待人友善,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也表示愿意接收李某实施社区矫正;经李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李某没有犯罪前科,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查中也未发现李某被实行社区矫正后可能对社区有不良影响的情况。综上,高新区司法局向香洲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5月9日,李某自行到珠海市高新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了入矫手续,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5月14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治保主任、辖区民警、李某的丈夫对李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所长向李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明确了李某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告诫李某应遵守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告知其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专干、司法所女性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居委会治保主任、社工、李某的丈夫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共同对李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李某入矫后,通过社矫专干、社区治保主任、辖区民警的走访,司法所了解掌握了李某的一些相关情况:一、李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年纪很小就步入社会打工,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足够的认知;二、维修店收入虽然稳定,但满足不了日常开销,家庭经济压力较大;三、被判刑后,李某觉得自己在邻居和朋友中低人一等,抬不起头,有自卑情绪。 综合李某的具体情况分析后,司法所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一、为李某建立矫正小组,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二、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李某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三、借助社会力量,进行心理疏导。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李某自入矫以来,一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主动向司法所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李某表示,通过多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法治教育学习,无论在生活上还是生意上,自己都懂得了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各种问题。司法所考虑到李某曾提出想更多地接受法治教育学习,于是就鼓励李某参加高新区普法义工活动,让其在完成“八小时”公益劳动的同时,能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为社会多做贡献。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后期,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邀请资深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社工为李某和其他几名社区矫正对象一起开展题为“家庭与健康”的心理辅导。通过深入交谈,心理咨询师全面了解了李某的家庭情况、日常交往、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原因。根据李某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咨询师做出了科学判断和分析,并制定专门方案实施心理疏导。专业社工在日常走访过程中,帮助李某成功申请并注册了一家“维修网店”,鼓励李某丈夫外出寻找工作,以逐步提高家庭收入,促进家庭和睦。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谈心谈话、法治教育以及心理辅导等方式,李某的认罪服法意识、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并且还学会了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维护正当权益;在心理辅导课堂上,心理咨询师引导李某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通过心理老师的深入沟通、交流和辅导,李某从此有了一个积极向上的乐观心态;“维修网店”成功注册后,家庭收入相比之前大幅增加,极大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4月30日,高新区司法局依法对李某解除社区矫正,并进行宣告,全体矫正小组成员参加了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系统介绍了李某的矫正情况,宣读了对李某的鉴定意见,并由司法所所长宣布李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依法对其解除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高新区司法局向李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告知其从即日起依法解除罪犯身份,正式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李某解除社区矫正后,高新区司法局按规定将李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至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区人民检察室、香洲区人民法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珠海市高新区买了房子,户籍已转入至珠海市高新区。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立即将相关材料转交至安置帮教小组,为其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继续对其进行跟踪帮扶。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一定要结合个案特点,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和措施,着重做好“三关”工作:第一、“入矫关”。入矫时,通过入矫宣告,让社区矫正对象明确自身社区在矫身份,明确权利和义务,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提高认罪服法意识,督促他们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第二、“心理关”。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绝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心理障碍或负面情绪,这些障碍或情绪,有些来自家庭,有些来自工作,有些甚至是来自监管工作本身,也就是说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司法所监督管理工作就存在抵抗情绪。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司法所要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工作,通过专业人员加强心理疏导,消除其对立心理,缓解其负面情绪。第三、“自立关”。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树立一个良好的人生目标,克服家庭和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学会自立自强,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