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3月13日,罪犯刘某某犯盗窃罪被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执行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罪犯刘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罪犯刘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成监狱二监区召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假释案件。会议认为,罪犯刘某某自2016年3月起至2018年2月,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履行完毕。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继续做到认罪服法,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会议综合罪犯刘某某在上次减刑以来的一贯表现,建议依法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建议依法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监区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其居住地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为罪犯刘某某社会关系简单,住房和生活都有保障,无不良行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家属愿意配合司法所对罪犯刘某某进行管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罪犯刘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假释出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