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蔡某,男,1974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居住地为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2017年2月16日,蔡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2017 年3月1日,蔡某到湘桥区司法局报到,并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蔡某于2017 年3月1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进行入矫教育,并告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要求其每周进行一次电话报告,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蔡某均表示会按时做到。 3月6日至8日,司法所通过联系电话及监控手机均无法联系到蔡某,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蔡某亲属陆某,陆某也表示无法联系到蔡某本人。因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蔡某本人,2017年3月8日下午 3 时,司法所同居住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到蔡某家走访,发现房门紧闭,敲门无人回应,邻居告知蔡某没有在家中居住。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潮州市湘桥区社区矫正警告通知书》留置送达在他家门口。 3月9日起,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蔡某监控手机均无人接听。3月13日起该监控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蔡某所留私人手机也是关机,其亲属提供的另一手机号码则转至留信服务。3月17日,工作人员通知蔡某亲属陆某到司法所做谈话笔录,要求陆某作为家属联系人应积极协助司法所的监管工作。陆某表示蔡某已去广州,无法找到他本人。3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蔡某的二哥,其二哥也表示无法联系到蔡某本人。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蔡某私人手机,依旧处于关机状态,其他方式也联系不到他本人。至2017年4月3日,蔡某已脱管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等文件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蔡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和调查笔录,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蔡某在社区矫正管理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湘桥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湘桥区司法局研究,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湘桥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湘桥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湘桥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同时抄送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和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司法所所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决定的情况 2017年4月12日,蔡某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湘桥区司法局收到湘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湘桥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2017年 6月19日,蔡某在广州被抓获,湘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随同湘桥区公安分局民警到广州将蔡某押回潮州市湘桥区,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目前,蔡某已被潮州市看守所收押。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到湘桥区司法局和湘桥区公安分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蔡某被成功收监后,湘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将其被收监的案例作为不遵守管理规定被收监的典型案例,在全区社区服刑人员中进行宣传,通过集中教育学习、发放警示教育案例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讲明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提醒他们不要抱侥幸心理,凡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付出相应的代价。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蔡某这样法律意识淡薄、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蔡某的行为,成为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的一面镜子。就此案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警醒,判刑罪犯在纳入矫正对象后,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部门报到,汇报思想改造情况。一旦违规,将失去社区矫正这一宽大处理的机会,面临的将是法律更为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