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1989年12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6日,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2014年7月29日入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7日,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结合张某某所患疾病程度,八监区经过集体会议研究,向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申请,并有其母亲吴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吴某某,家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民,年收入在三千元,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张某某在服刑期间于2017年7月17日,被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双肺结核空洞形成;双侧胸腔积液;呼吸功能障碍(重度)。 2018年1月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组织相关改造业务科室民警,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前期调查,通过对该犯的卷宗、改造表现和病情进行了审查,一致建议对其进行病情诊断,并形成调查报告,报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2018年1月8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召开初审小组会议,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和会议研究情况,同意对张某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并委托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1月19日,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某某患有双肺结核、左侧空洞形成、左侧毁损肺、重度呼吸功能障碍。其所患疾病病情目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疾病程度。 在开展病情鉴定工作的同时,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监狱委托双城区司法局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1月24日,双城市司法局认为张某某适宜非监禁刑罚。 2018年1月26日,黎明监狱疾病鉴定小组认为张某某疾病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018年1月26日,八监区召开全体民警及监区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同意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2018年1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八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适用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及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符合规定,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同日报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018年1月2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评审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于2018年1月26日至1月30日,在监狱内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任何举报。 2018年1月31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呈报决定。 同日,黎明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经会议研究同意张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7日,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同意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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