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贾某精神状态和智能损害程度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贾某于2017年08月09日遭车祸头部受伤。由铜陵市公安交警部门提出委托对其进行精神状态和智力损害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铜陵市某医院住院病历记录:被鉴定人贾某于2017年08月09日因“车祸致伤多处伴意识不清3小时”入院。入院时耳后一直流血,破损,头部颅骨破损,当时因脾破裂腹腔大出血急诊在全麻下行“脾切除术”等治疗。头颅CT:右侧顶叶脑挫裂伤伴小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部少量硬膜下血肿,左侧颞底部蛛网膜囊肿,两侧额部颅板下间隙略宽,建议动态观察,头皮广泛挫伤。术后在ICU住院29天意识一直昏迷,头部出血未做手术治疗。出院诊断为:“1.严重多发伤;2.右侧顶部少量硬膜下血肿;3.两侧顶叶脑挫裂伤;4.蛛网膜下腔出血;5.两肺挫伤;6.多发肋骨骨折;7.左侧肩胛骨骨折;8.左侧血胸;9.C6椎体左侧附件及椎板骨折;10.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2017年09月07日转到普通病房后才开始渐渐有意识,但有意识后见人就骂,讲他是部队派来的,他有几个亿,不要家人洗,朝人吐口水,住院期间请铜陵市某精神病专科医院会诊,予抗精神病药治疗一段时间行为有部分改善。 2、铜陵市某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记录:贾某2017年08月09日因车祸出现意识不清在铜陵市某医院抢救,住院两个多月出院,出院后性格变化,有时像小孩,讲话听不懂,有时冲动伤人,摔手机,拿刀砍人,出门找不到家,要人看着,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大小便知道但需要人协助。精神科检查近记忆下降,行为反常,情绪不稳定,一般常识差,说今年是2016年(实际是2018年),不知道一年有多少个月。诊断:“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治疗:丙戊酸钠1.0/日,奥氮平10mg/日。 (二)鉴定现场提供情况记录摘要 被鉴定人妻子胡某介绍:贾某于2017年08月09日遭车祸,当时被送至铜陵市某医院救治。诊断:“1.严重多发伤;2.右侧顶部少量硬膜下血肿;3.两侧顶叶脑挫裂伤;4.蛛网膜下腔出血;5.两肺挫伤;6.多发肋骨骨折;7.左侧肩胛骨骨折;8.左侧血胸;9.C6椎体左侧附件及椎板骨折;10.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术后昏迷一月后渐清醒,住院期间专人护理,醒后开始不认得家人,乱语,骂人,不配合治疗,不记得发生车祸的前后经历。在铜陵某医院ICU住院一月,在普通病房住院一月,就转到铜陵某康复医院康复治疗4个月。经康复治疗后,被鉴定人能走路,能简单交流,大小便能自理,但家人发现被鉴定人贾某与病前判若两人,很难接触,与家人交流少,情绪不稳,无故发脾气,时常坐在家里发呆;记忆力差,出门找不到家(不记得住几栋几号,老在小区晃),记不得既往的熟人,也回忆不了车祸前后经历;有时晚上不睡,会自言自语,有次甚至突然拿刀要打女儿,拿刀坎门。2018年3月开始在铜陵市某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一直服用奥氮平至今。目前被鉴定人左手没有力量,经常说头痛,肚子痛;不与亲戚、朋友交往,很少说话;行为像一个小孩,说一件事反复说一天,记忆下降明显;生活懒散,洗脸、刷牙等个人卫生需家人督促及协助。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陈太友,程社善 鉴定日期:2018年06月29日 鉴定地点:安徽省铜仁司法鉴定所鉴定室 鉴定内容:对贾某进行精神状态检查,评定其精神状态及智能损害程度。 鉴定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鉴定标准:《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鉴定结果: 1、鉴定时精神状态检查:意识清晰,接触被动,定向力正常,对他人说话的内容能领悟,理解;诉阴雨天头昏、肚子痛;言辞简单,思维贫乏;未引出明显的幻觉妄想;情感表现平淡;记忆力差,对受伤前后发生的事情不能记忆,刚看过的三件东西,说出两件(但只能描述两件东西用途,说不出名字,存在命名性失语);计算能力受损明显,香烟20元一包,拿100元找回多少不会计算;一般常识、分析、判断能力下降,不知道国庆节哪一天,不知国家主席是谁,不知鸡和鸭有何区别,掩耳盗铃、坐井观天不知何喻义;生活懒散,洗脸、刷牙等个人卫生需家人督促协助,意志减退,自知力不全。 2.体格检查: 左上肢肌力有所下降,耳后及头颅多处瘢痕组织,余未见明显阳性体征。 3.辅助检查: (1)头颅CT:右侧顶叶脑挫裂伤伴小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部少量硬膜下血肿,左侧颞底部蛛网膜囊肿,两侧额部颅板下间隙略宽,建议动态观察,头皮广泛挫伤。 (2)头颅CT:1.左侧颞叶下极内测低密度灶,考虑蛛网膜囊肿,脑萎缩,双侧筛窦炎。 (3)成人韦氏智测:智商61。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司法鉴定人检查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一)精神医学评定: 1、被鉴定人贾某,男性,48岁,已婚。 2、被鉴定人因车祸致颅脑外伤后,渐出现性格的改变,情绪不稳,易发脾气,发呆,少出门,不与亲戚、朋友交往,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生活懒散,日常个人卫生需家人督促协助;记忆力减退,不认得既往熟人,出门找不到家;阴雨天有头昏头痛肚子痛,左上肢活动受限等表现。 3、鉴定时精神状态:意识清晰,接触被动,定向力正常,对他人说话的内容能领悟,理解;阴雨天有头昏头痛肚子痛表现;未引出明显的幻觉妄想;言辞简单,思维贫乏;情感表现平淡;一般常识,计算、记忆力、判断能力等均有不同程度受损,意志减退,自知力不全。 4、头颅CT:右侧顶叶脑挫裂伤伴小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部少量硬膜下血肿,左侧颞底部蛛网膜囊肿,两侧额部颅板下间隙略宽,建议动态观察,头皮广泛挫伤;头颅CT:1.左侧颞叶下极内测低密度灶,考虑蛛网膜囊肿,脑萎缩,双侧筛窦炎;成人韦氏智测:智商61。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贾某头部外伤后出现精神症状,对照《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及《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符合“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征”的诊断。 (二)智力损害程度评定: 被鉴定人贾某韦氏成人智力量表:IQ为61分,符合轻度智力障碍标准,其部分日常生活能力轻度损害,故其智力损害程度评定为“轻度智力损害”。

【鉴定意见】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1、脑挫裂伤后综合征; 2、轻度智力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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