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间委托公证助大学生购房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新冠疫情发生后,为支持防控,减少出行,人们急需处理的许多事务,可以通过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来处理。 2020年3月5日,当事人孙某在其父亲孙某林以及一位中介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孙某是江苏省徐州某大学的大四学生,寒假期间他通过中介介绍与朱某某签订《房地产(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朱某某所有的泰州市海陵区XXXX花园X幢XX室的房产以及配套车库。孙某考虑其开学后,如还有疫情存在,可能不便亲自办理购房的后续相关手续。因此,孙某委托其父亲孙某林为其办理购买上述房产的后续手续。 孙某提交了本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房地产(二手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公证员在审查所交资料和进行询问后,得知孙某购买上述房产后续需要向银行贷款、办理网签、资金监管、缴纳税费、办理权证以及抵押登记等手续。公证员受理了孙某的公证申请后,根据孙某的陈述为孙某代书了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经孙某确认签字后,根据办证程序的规定和疫情期间的办证要求,快速为孙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孙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孙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孙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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