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3日,刘某在兰考县境内S313省道红庙镇夏武营桥东20米(无现场)因交通事故受伤。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8年04月03日至2018年04月20日 住院病历 主诉: 全身多处疼痛、出血伴活动受限2小时。现病史:2小时前,患者被车撞伤,致全身多处疼痛、出血伴活动受限,其中头面部出血,胸部、腹部、右腕部、右膝部及左膝部疼痛尤其明显,头晕,急被送至当地医院,给予头面部伤口清创,为求进一步治疗来我院,门诊查体后以“多处外伤”为诊断收住我科。 专科检查:脊柱活动正常,无压痛及叩击痛,右腕部肿胀,压痛明显,可触及骨摩擦感,双膝部肿胀,稍压痛,四肢末梢血运良好,痛温觉未见明显减弱。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头部外伤清创缝合,右前臂夹板固定制动,进一步检查了解骨折情况,于2018年4月8日在全麻下行“右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药物对症疗。 出院诊断:1.右桡骨远端粉碎骨折;2.面部皮肤裂伤并颅脑外伤综合征;3.双肺挫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刘某步行进入检查室。神志清晰,对答切题,检查合作。自诉:右手腕疼痛伴活动受限。检查: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右腕部可见一长7cm手术瘢痕,右腕关节活动明显受限,腕关节掌屈:左80°、右55°、腕关节背伸:左80°、右50°、腕关节尺偏:左30°、右15°、腕关节桡偏:左20°、右15°,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3. 阅片所见 兰考第一医院DR片(2018.04.03片号D121229)示:1.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兰考第一医院DR片(2018.04.10片号D121229)示:右腕关节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治疗后,断端位线关系良好。 开封市第二中医院DR片(2019.03.04片号DR2019030415896)示:右侧桡骨骨折金属内固定取出术后:对位良好,骨折线模糊,可见残留钉道影,关节面粗糙;右侧尺骨远端向腕侧移位。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开封华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致全身多处疼痛、出血伴活动受限,结合影像学检查明确其主要损伤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右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现骨折已愈合,内固定物已取出。 其损伤经相关对症治疗及恢复,伤情基本稳定。近期复片显示右侧桡骨骨折金属内固定取出术后:对位良好,骨折线模糊,可见残留钉道影,关节面粗糙;右侧尺骨远端向腕侧移位。目前遗留右手腕疼痛伴活动受限,右腕关节功能丧失占腕关节功能的25%以上,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第11)条“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伤残程度属X级(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右腕部外伤后遗留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