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孙某某在贵州省都匀市某某镇某某村租赁其农户承包田地发展蔬菜种植业,期间孙某某遂雇佣宋某某等四十名本村村民进行种植,双方口头约定70元/天,加班10元/时,但自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以来孙某某一直拖欠其劳动报酬款拒不支付,之后孙某某以亏损为名不知去向,宋某某等四十名村民四处上访,追讨劳动报酬无果。 2020年11月,宋某某等人通过手机“黔南智慧司法APP”软件,线上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向都匀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宋某某等四十名村民大部分是中老年妇女,年老体弱,且居住在都匀市某某镇偏远乡村,都匀市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后,决定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于当日指派黔南州都匀市绿茵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某承办此案。 为彻底弄清案情,承办人立即与宋某某等四十名村民取得联系,分别向他们询问了具体从事工作及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对案情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并代为起草民事诉状提交至都匀市人民法院。 承办人认为,雇主与雇员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劳务关系已成立,且劳务合同的性质是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以及《中华人民人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由于受援人宋某某等四十名村民只有工资表,但被告孙某某并未在工资表上签字认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承办人秉持对受援人负责的态度,通过受援人提供的地址,得知孙某某系都匀市某办事处某村组长,承办人立即驱车前往与孙某某进行沟通调解,希望孙某某能够尽快为宋某某等四十名村民结算工资。承办人了解到孙某某与张某、李某于2017年共同投资合伙在在都匀市某某镇某村租赁其农户承包田地发展蔬菜种植业,因资金等一系列问题,导致项目亏损欠下大额债务,而其他合伙人都不愿意“出面”解决,而孙某某认为欠宋某某等四十名村民的工资,也不应该由孙某某个人承担,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承办人发现,根据此前孙某某出具的欠条并未有其合伙人签字,故提出先由孙某某进行结算,之后可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偿,一开始孙某某将信将疑,承办人立即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释明给他听,最终孙某某同意了承办人的建议,并逐一核对欠付工资金额。 随后承办人立即向该案承办法官讲明案情进展,法庭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主持调解,双方对所欠金额并无异议,并对支付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双方达成的意见分别出具调解书。承办人共计为宋某某等四十名村民追讨劳动报酬约18万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村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涉及受援人数众多,大部分为不识字的中老年妇女,且居住在偏远乡村,维权之路也几经波折。本案得以顺利解决得益于黔南智慧司法服务平台,让受援人能通过黔南智慧司法手机APP,在线申请法律援助,真正做到了让群众少跑路,让数据多走路的法律服务模式,让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众“零距离”“零等待”,足不出户就能获得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帮助困难群众维权,成功化解了一起群体性矛盾纠纷,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