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男,出生于1987年11月10日,山东省寿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山东省寿光市某街道某村。2006年6月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兰法刑一初字第038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支付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2138.45元(已支付人民币30000元)。2006年8月15日送兰州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0年9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8日,兰州监狱下发甘兰狱办发〔2018〕37号《2018年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后,监区组织全体民警结合《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对文件进行了细致的学习和讨论,并对全监区所有罪犯进行了详细摸底,全监区共有31名罪犯具备摸底要求的基本条件,其中一分监区6人,二分监区12人,三分监区7人。罪犯杨某在二分监区摸底具备条件的12人中排名第10位。2012年2月12日八监区二分监区组织罪犯对摸底中具备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了民主测评,罪犯杨某所在分队14名罪犯经投票后,杨某得到14票。 2018年3月2日,二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分监区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该犯通过监区领导和主管民警的教育以及本人对政治、法律、形势政策的学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对社会、家庭及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该犯在改造中能不断反省自己的过去,树立起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该犯改造态度端正,服刑身份意识强,日常行为养成好。改造中时刻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尊重警官,团结同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中能遵守纪律,尊重教师,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勤于思考,“三课”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日常的改造中该犯能够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刻苦钻研,努力提高技术质量,并且能够认真细致、踏实肯干。日常生活中该犯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时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爱惜粮食,爱护公物,一贯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执行期间共计获得旧计分表扬奖励4次,新计分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并连续被评为2013年、2014年、2015年度兰州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7年5月10日被评为甘肃省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8年3月最终得分为37.8分,累计计奖积分为4337.8分,确有悔改表现。 二分监区民警一致同意罪犯杨某提请减刑。并制作了罪犯杨某改造期间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提交监区。罪犯杨某对自己的改造过程也做了认真总结,写出了《个人鉴定》,认为自入监改造以来,在监狱各位民警的帮助及教育下,使他认罪服法,认清犯罪危害,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树立了正确的思想信念,明确了改造目标,端正了改造态度,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了劳动改造之中。同时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国家、社会、家人及自己带来的严重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深刻意识到一名服刑人员的改造必须性和重要性,积极响应监狱及监区的号召,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在生产劳动中,积极参加监区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及技术指导,恪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仅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在操作中力求完美,在每个生产工序上认真完成,有力地保证了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并减少了原材料的损耗,多次受到民警肯定及表扬。 在改造同时,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等教育学习和培训,为自己良好有序地改造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并在“三课”教育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以良好的心态去面对自己的改造生活。并表示在成绩面前不骄不躁,争取再接再厉,早日重返社会。 2018年3月5日,八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报送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杨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杨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罪犯杨某的减刑意见无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杨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杨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杨某减刑8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罪犯杨某减刑后,将于201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现余刑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