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5日22时许,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另一头北尾南停放的小型轿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因张某家属反映其患有精神疾病,为慎重办案,交通支队委托我所对张某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材料 张某于1991年大学毕业后,在某公司打工;2005年研究生毕业后,自己成立公司工作至今。已婚,育有一女。既往无前科。 据张某讯问笔录记载,其对个人情况及案件经过叙述清楚。称事故发生前,与朋友相约到一饭馆吃饭,独自开车前往并将车辆停放到地下停车场。饭后曾想找代驾回家,因为地下停车场没有手机信号,便将车辆从地下停车场开到地面的道路上,倒车时与一辆停着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曾与对方协商解决此事,后双方产生纠纷,互相推搡起来,对方于是报警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8mg/100m1,后被民警传唤到交通队。 据张某家人反映:张某生于北京,同胞2人,行大,下有1弟。他性格内向,想事多,爱好文艺,抽烟、喝酒,一次最多喝半斤白酒。2006年因亲人去世,2007年年初发现他精神异常,身体不舒服,情绪低落,后带他去精神专科医院就诊,诊为“抑郁症”,后服药治疗,工作能力好。2017年之后病情加重,记忆力明显下降,情绪不稳定,易发脾气,工作能力下降。2020年10月25日晚,他于酒后挪车时发生事故,此事发生后他情绪更差,不理人,不出家门,曾有自杀未遂行为,曾多次住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目前他睡眠差,经记忆力差,不出门,不爱理人。 精神专科医院张某门诊病历载: 2008-5-11,自诊,病情基本同前,取药。在自己的公司上班,做老板,研究生学历。家人故去后,自己情绪不好,出现抑郁症状。07年起本人喀血,担心肺病,被遗传,为此情绪焦虑。诊断焦虑抑郁症。 2016-11-31,自诊,病情平稳,取药。 2020-10-20,自诊,尚平稳,取药。 2020-10-23,自诊,取药。 精神专科医院张某出院记录载: 出院诊断: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临床疗效:未愈。入院情况:中年男性,50岁,已婚,硕士,主因“间断心情差伴躯体不适多年,再发加重1个月”收入我科,精神疾病家族史阴性。生长发育史无特殊,与妻子感情一般。病前性格开朗,朋友多。2006年亲人过世后,出现头疼乏力等躯体不适感,多次前往综合医院就诊,未见明显异常;后来我院门诊就诊,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规律服用文拉法辛、氯硝西泮;2009年调药后复发,遂自行换回最初用药,期间病情平稳;2020年10月,躯体不适感及轻生念头再次出现并加重,再次前往我院门诊就诊,门诊以“复发性抑郁障碍”收入我科。躯体及神经系统未见明显异常。精神检查:患者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被动,尚能主动交代病情,可查及情绪低落、兴趣缺乏、自我评价低,伴睡眠障碍、精力体力下降,既往存在轻生观念,面部表情变化少,情感反应协调,意志行为减退。愿意住院治疗,对检查治疗合作,生活自理尚可。近一月来,饮食尚可,睡眠质量不佳,入睡困难,体重未见明显异常,自知力存在。治疗情况:(1)药物治疗:既往规律服用氯硝西泮、文拉法辛、喹硫平,疗效可,故沿用院外文拉法辛加量至225mg/d以改善情绪,将富马酸喹硫平逐步加量至50mg/d,氯硝西泮加量至2mg/d以改善失眠及焦虑;(2)心理治疗:给予支持性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帮助患者重建生活信心。综上述治疗,患者抑郁情绪较入院前改善部分,精力体力部分恢复,轻生观念减少,目前患者因个人工作原因要求办理自动出院,告知患者目前治疗情况,建议出院后门诊治疗,遵医嘱服药,不适随诊,定期复查血常规、电解质、生化、心电图等检查。出院时情况:精神症状(情绪低落,轻生观念,注意力不集中),自知力(完整)……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精神检查 神清,自行步入检查室,年貌相符,衣着整齐。 定向力完整,接触可。 在询问下可自述其简历,与其妻子反映情况基本一致:生于北京,大学毕业后分配工作,很快辞职,后自己开公司。自我评价性格:外向,朋友不少。抽烟、饮酒但不嗜酒。2006年年底亲人去世,精神受到较大刺激,感觉身体多处不适,情绪低落,后于精神专科医院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一直服药治疗,病情时有反复。2017年以来病情加重,记忆力明显差,工作能力下降,易发脾气。案发后至今情绪更差,有轻生想法,两次住院治疗。 关于本案,他说:案发当天与一个同学小聚,同学有事先走了,自己情绪低落,又喝了些酒,后把车从地库开到地面,停车时与另一轿车发生碰撞,后控制不住情绪与人发生冲突。如不是患抑郁症,不会与人发生冲突。 问及目前情况,他说:目前医生仍建议自己住院,情绪低落,失眠,不愿见人,感到愧对家人。 情绪显低落,未见精神病性症状。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据现有调查材料结合精神病学检查所见说明,被鉴定人张某幼年生长发育正常,适龄上学,研究生毕业后创办公司,工作能力强。病前性格开朗。家人反映其2006年家人去世后出现情绪低落,身体不适,反复于综合医院就诊,均未见明显异常。后于精神专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复发性抑郁障碍。此后被鉴定人能够按时复诊,系统服药,病情尚平稳,社会功能良好。案发当日与朋友小聚、饮酒,倒车时与另一小轿车发生碰撞。审讯中能够叙述事件经过,称饮酒后想找代驾回家,因地下停车场没有手机信号,故将车从地下停车场开到地面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本此鉴定精神检查时,被鉴定人神清,定向力完整,接触可。在询问下可自述其简历及患病情况。能够叙述案件经过,称案发当天与一个同学小聚,同学有事先走了,自己情绪低落,又喝了些酒,后把车从地库开到地面发生事故,后控制不住情绪与人发生冲突。如不是患抑郁症,不会与人发生冲突。目前仍情绪低落,失眠,不愿见人,感到愧对家人。情绪显低落,未见精神病性症状。综合分析认为,根据张某所患精神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病程特点,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诊断为抑郁症。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张某诊断为抑郁症。据调查材料表明:案发前被鉴定人社会功能未见明显受损。2020年10月25日案发当天,被鉴定人张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意图找代驾,称因地下停车场没有手机信号,故将车从地下停车场开到地面的道路上。审讯中及本次精神检查中,被鉴定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辩解,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张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不存在影响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理因素,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104002-2016,被鉴定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诊断为抑郁症,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