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蔡某二手房买卖提存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某日,一位二手房购房者张某致电我处称,其购买的一处房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意外风险,致使房产过户手续无法继续办理,向我处询问解决办法。 经办公证员当面向交易双方蔡某、张某详细了解情况后得知,张某先前与蔡某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以人民币28余万元购买蔡某的一处房产,张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先行支付部分购房款给蔡某,蔡某将房产交付给张某使用,但暂不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待张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后再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张某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因种种原因并未及时将剩余购房款支付给蔡某。不久前张某得知,因蔡某的经济纠纷,其所购买并已居住的房产被人民法院保全,为保证所购买的房产安全,张某立即联系蔡某,表示要支付剩余购房款,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基于蔡某的信用状况,且涉事房产又处于被人民法院保全状态。张某不放心将剩余房款直接支付给蔡某。希望我处能为双方的交易安全提供法律服务。 对于张某、蔡某的交易情况,经办公证员告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虽然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且蔡某已将房产交付张某使用,张某并未取得涉事房产的不动产物权。因房产处于被保全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的规定。可由蔡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供担保,将涉事房产解除保全,以便交易继续进行。为消除双方继续交易的顾虑并确保双方交易安全,经办公证员表示公证机构可为双方后续交易提供提存公证法律服务。并向双方告知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双方经协商后,表示愿意办理提存公证,并由蔡某另行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在经办公证员的指导下,双方签署提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张某将剩余购房款全额提存至我处的提存专用账户。我处收到该提存款后,出具提存公证书。交易双方相互配合,在一定时间内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张某名下(即张某领到不动产权证书)后,蔡某即可到我处领取上述提存款。如蔡某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将上述房产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有权领回上述提存款。 签署《协议书》后,张某按约定将剩余购房款全额提存至我处提存专用账户,我处为此出具提存公证书,并通知蔡某按协议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五个工作日后,蔡某致电我处称,其与张某已顺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要求按《协议书》约定领取提存款。经办公证员向张某确认后,指导双方填写《提存款领取流程表》,及时为蔡某办理提存款领取手续。至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后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主要法律依据有《合同法》、《担保法》、《民通意见》、《公证法》、《提存工作规则》等相关法条规定。提存分为清偿债务之提存和担保债务之提存,清偿性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难以履行债务的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产生债务的清偿和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法律后果,确保债务人能够不受债权人的原因影响按时清偿债务,更多的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担保性提存指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前,由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存与法定的提存机关,在双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给付条件满足时,由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具有公平、诚信、平衡的特点,从而减少违约的发生和因违约而产生的诉讼纠纷,对建立契约履行的诚信机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是当事人事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该预防措施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公证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 提存公证作为一项保护当事人的法律制度,在避免民事纠纷、降低交易风险以及确保经济社会活动的真实、合法、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其安全、便捷、高效的特点,符合现代社会对效力的追求。法律赋予提存公证的特有效力,能够保障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蔡某,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三明市某区某街道某某路某号。 乙方:张某,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三明市某区某街道某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三月XX日向本称,甲方X蔡某系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幢某室房产所有权人。现甲方已将该房产出售给乙方。为了保障双方交易安全,经协商一致,同意就该房屋交易的部分款项人民币XXX元整提存至福建省三明市天鸿公证处,为此双方于二〇二〇年三月XX日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本公证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向本处提交了双方于二〇二〇年三月XX日签订的《协议书》原件(见本公证书附件)。申请人向本处确认《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协议书上双方的签字和指印均属实。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将人民币XX元整购房款全额提存至福建省三明市天鸿公证处的提存专用账户(开户名:福建省三明市天鸿公证处,开户行:某银行三明某支行,账号:XXXX)。福建省三明市天鸿公证处收到该提存款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六个月之内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以乙方领到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后,甲方即可到福建省三明市天鸿公证处领取上述提存款。如甲方未能在六个月内将上述房产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有权取回上述提存款。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依据申请人双方于二〇二〇年三月XX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于二〇二〇年三月XX日将协议所涉及的款项人民币XX元整提存于本处。 附:《协议书》复印件(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三明市天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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