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姚某创办的商贸公司。2017年XX月,因公司业务需要,向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70万元整,授信期限为24个月,在额度支用期内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并由王某和李某以夫妻共有房产为上述商贸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分别与借款人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王某和李某签订了《亳州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三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增加了“如果借款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贷款方有权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并到亳州市亳州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合同到期后,银行曾多次派人上门催贷,姚某、王某和李某迟迟以经济困难为由不还款。见三人恶意搪塞,银行立即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据此对借款方和抵押方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执行,全部偿还了银行借款本息。 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预先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消除债务人逃避债权的侥幸心理和恶意,通过制度震慑避免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因免除了诉讼环节,保证了债权的高效实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皖亳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借款人: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亳州市谯城区XX。 法定代表人: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贷款人: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亳州市XX大道X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抵押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阳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亳州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李某、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亳州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人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一、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姚某的身份证和身份证明;三、《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人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一、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许某的身份证和身份证明; 三、《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亳州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向本处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一、王某、李某的身份证、结婚证;二、《亳州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三、抵押物产权证明。 经查,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各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前面的《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亳州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各方当事人签订前面的《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亳州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对前面的《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亳州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所有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借款人、抵押人对前面的《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亳州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有条款表示完全了解,并确认了合同的全部内容。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及各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抵押人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贷款人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牟某分别与借款人亳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于2017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王某、李某于2017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亳州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手印、印章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赋予前面的《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亳州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自前面的《亳州某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亳州市某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公证处 公证员 2017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