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唐某,男,1993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2017年2月17日,唐某到南明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唐某性格内向孤僻,在日常生活中主要通过社交软件结交了一些不良社会青年,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后,他极度担心自己不再被社会接受,在今后的就业和生活中会面临巨大困难和压力,心理压力很大。为此,司法所为唐某建立了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综治委员及唐某父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通过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对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唐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矫正小组定期向司法所反映唐某遵纪守法、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如果发现唐某有违法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根据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唐某制定了矫正方案:1.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2次;2.每周到司法所报告1次;3.每半月递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汇报近期思想认识及生活情况;4.唐某每周接受个别谈话1次;5.唐某每月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不低于12小时;6.唐某每月积极参加社区服务不低于12小时;7.司法所每月到唐某家走访1次;8.司法所每月对唐某家庭成员走访1次;9.司法所每月对唐某周围邻居走访1次;10.3个月以后根据唐某的矫正情况对其管理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唐某刚入矫的时候,司法所规定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告并进行谈话至少一次,每周电话汇报至少两次。每月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四)对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唐某接受社区矫正初期,被司法所确定为严格管理对象。2017年8月,经过司法所评估,对唐某调整管理措施。唐某也积极主动想司法所汇报日常情况,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司法所积极开展帮扶,帮助他找到了一份工作,解决其生活压力,促进他积极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主动的融入社会。2018年4月,经矫正小组研究,司法所同意,将其列为普通管理对象。 (五)对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唐某入矫后,在司法所安装了手机定位APP。司法所通过大数据管理平台掌握唐某所处的位置和运动轨迹,唐某也能通过平台及时语音汇报。 (六)走访核实情况 唐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唐某家庭及所在居委会,了解唐某的有关情况,实时掌握唐某思想、生活等状况。教育说服唐某父母搬至唐某居住地,与唐某共同居住,加强交流,让他们从生活上、思想上多给予唐某关心、关爱。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经过司法所社区矫正,唐某服从监督管理,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按时汇报和报告,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完成社区服务任务。在工作中积极肯干,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肯定,收入稳定,与父母的关系也得到改善。他慢慢改变了内向的性格,渐渐放下了心理包袱,生活态度健康阳光,积极向上,在闲暇时间主动到司法所与工作人员交流谈心,报告其在工作、生活上取得进步和遇到的困难问题。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司法所在对唐某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针对唐某性格心理上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措施,有的放矢,解决其心理问题,引导其以健康向上、乐观自助的心态面对过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取得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