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刘某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房产中介公司将某某小区的401号房屋出租给刘某某居住,房屋建筑面积78平方米,租赁期限一年,租金每月800元。合同签订后,刘某某向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约定费用后入住房屋。入住后不久,刘某某经查询发现401号房屋面积只有67.7平方米,遂与某房产中介公司交涉要求减少租金。遭到拒绝后,刘某某于2016年11月欲委托律师向某房产中介公司发出律师函,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为由,要求自律师函送达之日起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实际建筑面积重新计算租金,退还多收租金、中介费以及其他相应费用。随后,刘某某搬离诉争房屋。后双方协商未果。 2016年12月7日,刘某某与其委托人向沙湾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自律师函送达之日解除,某房产中介公司退还其房租、中介费、押金等相应费用,赔偿其违约金1万元及搬家费用等实际损失。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刘某某提交本人残疾证(聋哑),但申请人属于每月有3000元工资的某纺织厂工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刘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提起房屋租赁纠纷的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自律师函送达之日解除,某房产中介公司退还其房租、中介费、押金等相应费用,赔偿其违约金1万元及搬家费用等实际损失。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规定,房屋租赁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刘某某申请房屋租赁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中法律援助范围。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刘某某申请房屋租赁纠纷不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中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