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33年11月23日出生,文盲,系农民,捕前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因犯虐待罪,2013年4月2日被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于2013年6月7日投入辽宁省丹东市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张某某入监狱服刑时年龄已经高达80岁,因年事已高,身体机能严重退化,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该犯因年老耳聋,无法正常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因年老行动不便,也无法正常参加劳动改造。监区为避免该犯出现意外状况,对其日常生活悉心照料,安排监狱警察和其他罪犯随时随地对其进行看护,该犯的身体条件已经不适合监内服刑,对其所在监区的监管工作造成很大压力。 通过查阅罪犯张某某的刑事判决书了解到,该犯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婚后近六十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始终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以此为借口经常以打骂、侮辱、残害等手段,对妻子进行长期虐待,致妻子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2012年11月,妻子终因不堪忍受张某某的殴打和侮辱而吞服农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妻子的葬礼上,张某某依然无理取闹,乱砸玻璃,打骂儿女,其儿女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在罪犯张某某初入监狱时,其子女们因无法原谅其对他们的母亲所犯下的罪行,无人来对其进行探视。罪犯张某某本人自从被判刑之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家庭和子女们造成巨大伤害,十分悔恨自己的所作所为。虽然监狱警察对其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但他本人多次流露出想让儿女照顾,并让儿女为其养老送终的想法。 该犯所在监区警察了解其想法之后,积极主动帮助其联系子女,告知其子女张某某对自己的罪行深深悔恨,并且想念儿女,从人文主义角度劝说其子女谅解父亲的罪行,在监狱警察的反复劝说和教育下,最终其儿女们放下思想负担,来监狱探视高龄的父亲。 罪犯张某某的大儿子和三儿子,通过探视了解到其老父亲渴望得到子女照顾,希望儿女们能够对其养老送终的想法,为满足父亲愿望,尽人子之孝道,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之后,于2013年12月12日向监狱提出了为罪犯张某某办理假释的申请。 2014年2月26日监狱委托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为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予以社会调查。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派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会同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分局城区分局对被调查人张某某的邻里、亲属等社会关系及居住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了走访调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及被调查人张某某在原居住地的日常表现情况,2014年3月10日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张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负责张某某的社区矫正和日常监管工作。综合上述情况,2014年5月5日该犯所在十监区按照法律规定经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一致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因年事已高身体各项机能严重退化,身体条件不适合监内继续改造。该犯无前科劣迹,因家庭生活琐事导致犯罪,罪犯本人能够深刻认罪悔罪,其亲属能够为其提供假释出监后的居住场所和生活来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也能负责其假释出监后的监管工作。综合以上因素,作出罪犯张某某假释出监后暂无再犯罪危险的判断,鉴于该犯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十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4年5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议,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及相关材料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4年6月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经研究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假释出监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且生活确有着落,决定对该犯提请假释,并将有关材料副本抄送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7月16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张某某假释案件出具检察意见:提请假释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假释条件,可以提请假释。 2014年7月16日,监狱将罪犯张某某假释案件移送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8月1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某某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