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靳某请求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靳某是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2013年3月27日,靳某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靳某伤势严重,医疗费用很高,靳某所在单位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不预付医疗费,靳某为医治工伤,不得不四处筹钱。2013年4月26日,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靳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医疗终结后,靳某请求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销医疗费,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内部工作程序,将靳某的医疗费支付给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却趁机将医疗费非法侵占,拒不返还。靳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医疗费。虽然人民法院判决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医疗费,但公司人去楼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果,靳某陷入了极度痛苦之中。 2014年3月7日,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靳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六级。之后,靳某多次请求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给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并且说明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占医疗费、拒不退还的事实,但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坚持“只对单位,不对个人”的工作程序,拒绝向靳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4月份,靳某就该事项向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受理了靳某的申请,指派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为靳某提供法律援助,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双喜律师担任靳某的代理人。 王双喜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指导、协助靳某收集有关证据,一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据;二是认定工伤的证据;三是构成伤残的证据。取得上述全部证据后,王双喜律师及时代书行政起诉状,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立即履行向靳某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与此同时,王双喜律师对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责和结算支付程序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研究。经研究,《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均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但并未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失信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也据此反驳靳某的诉讼请求。为避免出现败诉的结果,必须首先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王双喜律师经与相关法律专家探讨,对本案的法律适用达成共识:一、“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不是为了用人单位获取非法利益;三、工伤职工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四、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以引申出“在用人单位失信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亲属可以自行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诉讼过程中,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并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一份,证明其“只对单位,不对个人”符合《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之规定。王双喜律师收到人民法院转来的上述材料后,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属于内部文件,可以申请认定该文件不具有对外效力。 2015年6月2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针对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只对单位,不对个人”的辩解,王双喜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靳某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依照法定程序请求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之规定。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以引申出“用人单位失信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亲属可以自行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属于内部文件,不具有对外效力;既不是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三、涉案用人单位早已失信,如果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再将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用人单位,将会进一步损害靳某的合法权益。 2015年6月3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在二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靳某作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没有上诉,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案件点评】

本案的难点是,靳某要求新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向其个人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要解决该难点,必须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全面研究法律规定,并与相关法律专家探讨,厘清了这一问题,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最终使受援人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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