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方某利涉嫌抢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6日21时许,方某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国泰街加油站往某花园小区路段拐弯处,趁卢某秀不备,抢走卢某秀手中的一部 OPPO手机。方某利抢到手机后,往二级路方向逃跑,在逃至二级路检测站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涉案的手机。经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OPPO手机认定价格为121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利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利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被告人方某利系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隆安县人民法院通知隆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方某利提供辩护。隆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广西桂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高玺为方某利提供一审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法院进行阅卷,会见了被告人方某利,了解相关情况,并制定了辩护策略。 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对量刑部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方某利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方某利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方某利具有精神疾病,犯罪时处于精神病的缓解期,与正常人的行为能力有所不同。综合上述意见,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利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某利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为自 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止。被告人方某利在缓刑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与新罪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隆安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3刑初128号对被告人方某利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方某利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是精神病患者,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情理法高度出发,充分考虑其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提供尽可能的法律帮助和感化教育,通过正面鼓励引导,让受援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温暖,帮助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本案通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努力工作,为受援人争取量刑上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援人对援助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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