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58年11月出生,高中文化,家庭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无前科劣迹。2015年11月13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2016年3月24日调入北京市良乡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委托社会调查。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拟提请假释的罪犯,监所应当认真核实罪犯居住地,并提前书面委托其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对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2018年2月26日,监狱致函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对张某某居住地情况和假释社会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狱于2018年3月21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载明:“通过走访张某某的监护人、邻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后,张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存在的不良影响较小,同意对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二)召开假释评估会。监区办案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找服刑人员本人、同班服刑人员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2018年3月23日,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对该服刑人员假释意见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服刑人员年龄达到59岁,平时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剩余刑期也较短,其家中有妻子和女儿,家庭关系和睦,假释后村委会承诺为其安排工作,其妻子每月有退休工资,生活来源稳定,家属均表示积极接收并对其进行监督,社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无意见,且经《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属较低风险。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2018年4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后,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准确,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4日,监狱召开假释评估会对张某某的假释意见进行了评估,经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假释评估会,未提出异议。 (三)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4月9日,依照《北京市假释工作规定》,北京市良乡监狱五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被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涉案赃款判决时均已全部退缴。另查,未发现该服刑人员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张某某,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1个表扬奖励;2017年11月经监狱按程序审批,评为表扬奖励;无处分。经监区假释评估小组集体评估,该服刑人员依据《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属于较低风险。截至2018年4月,该服刑人员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目前剩余刑期1年3个月,该服刑人员奖励和剩余刑期均符合适用假释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区集体评议会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4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服刑人员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张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监狱提请假释程序符合规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于2018年5月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某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抄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张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7月2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