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高某与无名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6日16时30分,高某(男,22岁)驾小型轿车在转弯过程中,与坐卧在道路上的无名氏(女,约48岁)发生相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认定: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由于无法确认死者身份,又没有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权力,导致对死者的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11月中下旬,宜阳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动介入此次事故,寻求事故赔偿解决方案,并得到了县交警大队和当事人高某的认可。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首先摆在调解员面前的问题是该由谁来主张无名氏的合法权力,调委会初步认为可供选择的主体包括交警队、民政局和社会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目前,对于无名氏的交通事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该由谁代表无名氏方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调解员经过深入思考认为,社会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公益救助性质,最适合担任无名氏维权的角色。经过与交警队和其他相关单位沟通,最终确定宜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小组)作为该案无名氏的代理方,参与本次事故的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问题不断涌现。首先,无名氏的户口性质无法确定,导致其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也无法确定。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233934元,城镇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544658.40元,两个数额相差一倍之多。其次,本案中,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赔偿金额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怎样的比例划分责任存在争议。 对于第一个问题,肇事者高某主张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小组认为,无法确认无名氏的户口性质,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农村户口性质计算死亡赔偿金,如果无名氏的身份一旦确定为城镇居民,则会严重侵犯无名氏的合法权益。对此,调解人员耐心做高某的工作,提议先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赔偿,后期如果无名氏的身份得以确认为农村户口性质,不再另外增加赔偿;如若确认为城镇户口性质,则补足城镇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所有合法损失。对于调解员的这一提议,高某和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小组均表示同意。 对于第二个问题,高某认为,应当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责任。而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小组认为应当按照8:2的比例确定责任划分。调解员认为,应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金额,应按照8:2的比例确认责任划分,赔偿无名氏的损失。在清晰的法律依据面前,高某和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小组同意调解人员的意见,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关于丧葬费计算标准之规定,赔偿无名氏丧葬费22960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之规定,按照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无名氏死亡赔偿金233934.80元;按照城市户口计算,赔偿无名氏死亡赔偿金544658.40元。暂时按照农村户口确定死亡赔偿金额。 3.上述两项赔偿共计256894.80元。其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金额为110000元,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由高某一次性赔偿无名氏117515.84元。无名氏共计获得赔偿金额为227515.84元。 4.高某的车辆损失由高某自行承担。 5.由高某出具承诺书,待无名氏的身份确认后,自愿按照无名氏户口性质补足赔偿差额。 6.履行方式:保险公司和高某将赔偿款打入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小组账户。 最终,该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故中,死者的身份无法确认,没有近亲属作为其代理人主张权力,其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也无法确定。针对上述调解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调解人员首先是会同公安、民政部门创造性的提出了由社会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害人的权力主张主体,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再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逐个调解,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无名氏的合法权益,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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