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首佳公证处公证员小李接到当事人高某来电,高某的妻子已去世,去年公证员小李为高某和其女儿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现在高某查出身患癌症,想立个遗嘱,把财产留给女儿个人继承,听完后公证员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高某听,之后又亲自给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高某对公证员十分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首佳内民证字第0XXXX号 申请人:高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高某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孙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高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首佳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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