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杨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被鉴定人杨某某家属代述:2019年11月27日21时左右,杨某某在桂林市某区受伤,伤后到桂林市人民医院治疗,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现桂林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本中心对杨某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桂林市某医院病情介绍摘要:患者杨某某,男,59岁。 因“被发现神志不清1小时”于2019年11月27日22时55分由急诊平车入院。入院查体:T:36.6℃,P:113次/分,R:20次/分,BP:172/134mmHg。神志朦胧状,GCS评分10分( E2V3M5),日常生活能力评定0分,左侧眼眶周围皮肤青紫肿胀,可见皮肤挫伤,急诊科已予包扎处理,无渗血,双侧瞳孔直径3mm,对光反射均灵敏,双侧角膜反射正常。鼻腔及口腔周围较多呕吐物,未见血性液体流出。四肢肌力查体不配合、肌张力不高,腹壁反射正常,膝腱反射正常,双侧病理征均未引出,颈抵抗。辅助检查:2019年11月27日我院急诊查头颅及上腹部CT平扫示:1.考虑双侧额叶脑挫伤出血并破入脑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侧基底节区可疑腔隙性脑梗死;4.双侧上颌窦及筛窦炎性表现;5.左侧眼睑及额部软组织肿胀;6.上腹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必要时复查。目前诊断考虑:l.双侧额叶脑挫伤出血并破入脑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死;4.左侧眼睑及额部软组织损伤;5.肝功能异常;6.双侧上颌窦及筛窦炎。目前患者仍病情危重,在我科接受系统治疗中。 (二)桂林市某医院CT检查报告单摘要: 检查时间:2019-11-27 22:22:21 影像诊断:1.考虑双侧额叶脑挫伤出血并破入脑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侧基底节区可疑腔隙性脑梗死;4.双侧上颌窦及筛窦炎性表现;5.左侧眼睑及额部软组织肿胀;6.上腹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必要时复查。 (三)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体格检查 查体:左眉弓上方有一2.0cm×0.2cm创痕(未缝合),局部有血痂附着,左眼眶周皮肤肤色偏青,睑缘瘀紫;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0mm,对光反射灵敏;左膝前有一1.5cm×0.5cm擦伤;左小腿下段内侧有一3.5cm×0.1cm划伤,已结痂;颈稍抵抗,双上肢绷带固定于床上,巴氏征未引出。 阅片情况 CT片(2019-11-27,1XXX0号)示:双侧额叶脑挫伤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本例被鉴定人杨某某受伤致双侧额叶脑挫伤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眼睑及额部软组织损伤,临床对其损伤予对症治疗。法医检验见被鉴定人面部创痕长2.0cm。阅片见双侧额叶脑挫伤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事实客观存在,但临床病历记载伤后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不典型。综上,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 e)、5.1.4 e)、5.2.5 a)的规定,杨某某受伤致脑挫伤并颅内出血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二级;致面部软组织创痕长2.0cm已构成轻微伤。 此外,被鉴定人颅脑损伤尚在治疗恢复期,检验时因肢体制动而无法明确其双上肢肌力情况,其颅脑损伤是否合并明显的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或遗留严重后遗症而构成更高等级的损伤程度目前无法确定。如后期有更明确的临床材料或继发新的神经功能症状和体征,可携带相关病历材料及补充鉴定委托书到我中心进行补充鉴定。

【鉴定意见】

杨某某受伤致脑挫伤并颅内出血目前属轻伤一级;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目前属轻伤二级;致面部软组织创痕长2.0cm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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