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1日,被鉴定人侯某仁因交通肇事受伤。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候某仁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 2018年07月21日13时40分住院病历(2018070937) 入院时情况:因“外伤后胸背部疼痛9小时”入院体格检查:神志清楚,精神不振。头颅正常大小,颈软。胸部对称,胸部散在触痛,未可触及骨擦感,呼吸受限。左上腹部有压痛。腰部略红肿,有触痛,未触及骨擦感,活动略受限。上腹部CT片示:胸11椎体上缘骨皮质不连续。治疗经过:入院后予以活血化瘀抗炎对症等治疗,病情明显好转,现已痊愈出院。出院诊断:胸11椎体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问答准确,步入鉴定室,检查合作。胸部对称,呼吸正常,胸壁触痛存在,未及骨擦音、骨擦感。胸腰段脊柱触痛存在,未及骨擦音、骨擦感,局部无肿胀,活动受限。 3.阅片所见 (1)灯塔市中心医院2018-07-21上腹部CT片(55515)示:胸11椎体上缘骨皮质断裂、不连续,提示胸11椎体骨折。 (2)灯塔市中心医院2018-08-06肋骨三维CT片(56863)示:胸11椎体骨折愈合中。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等,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候某仁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临床病历记载并本所审阅候某仁外伤当日影像学资料显示:胸11椎体骨折等。临床予行对症等治疗。目前本院检见其腰部活动受限。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d)条之规定,上述损伤致胸11椎体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候某仁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胸11椎体骨折等,已构成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