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因“车祸外伤致左下肢疼痛伴活动受限6小时”,于2017年9月某日入住大连市某医院,经手术治疗后于2017年10月某日出院。2017年12月某日,张某因“车祸外伤后左膝疼痛、活动受限50天”再次入住某医院,经手术治疗后出院。2018年8月某日,张某因“左股骨干骨折术后、骨折不愈合11个月”入住大连市另外一家医院,经手术治疗后于2018年9月某日出院。 张某认为,第二次、第三次手术均系某医院第一次手术治疗不当造成,因此某医院应全额退还第二次手术费用及承担第三次手术全部费用,还应赔偿患方因长时间治疗造成的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张某提出,某医院应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此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为寻求更好的解决途径,医患双方于2020年8月某日到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患双方按照工作要求提交了申请材料。接到申请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当时的情绪激动,医调委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纠纷受理审查,于当日做出受理纠纷调解的决定。受理后,医调委委派2名调解员接待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相关情况并向双方当事人及时告知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可以享有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为尽快组织双方进行对话和协商,找到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并以此作为突破口来推动调解工作进展,调解员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现场调解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经过对双方意见的整理,调解员确定了3个焦点问题:一是第一次手术内置物出现断裂是否与某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关联;二是张某出现的骨折不愈合情况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关联;三是某医院在本纠纷中是否有赔偿责任以及如何划分赔偿责任。双方对调解员总结出的焦点问题均认可,并就焦点问题再次表达了各自意见。 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考虑双方在上述问题中的意见相差较大,短时间内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比较小,且张某情绪较为激动,如果调慢调解节奏会对双方认识问题起到正面作用,但是也可能会加大患者的精神和心理负担,增加纠纷激化的可能性。因此,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调解员适时采取专家咨询形式,对调解过程中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找到可以快速推进纠纷调解的突破点,加快调解的节奏和进度。经调解员申请,上级领导同意,聘请了2位骨科临床专家参与调解工作,依据病志治疗、医学影像学资料和现场查体情况、双方叙述的意见,针对焦点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并给出了对调解纠纷有着推动作用的专业意见。专家讨论认为,医方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式选择合理,无手术禁忌征。二次手术系因植入物断裂引起,与第一次手术存在关联;第三次手术系因患者骨折术后愈合情况不佳。而导致骨折术后不愈合有多种因素,考虑可能与患者自身情况有关。判定医方治疗行为确有不足,建议为次要责任。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口头传达了专家意见,协助双方重新梳理各自意见。对于患方,调解员将医疗责任划分的理念和基本划分的条件进行告知,引导患方重新审视提出的赔偿意见,并从如何解决问题和如何更好解决问题方面予以引导。患方没有充分考虑到疾病的起源是由于意外受伤引起,而并非医方的全部责任,且医疗活动中因个人体质等因素也会对医疗效果产生影响,因此适当考虑责任比例问题也有助于纠纷的协商和化解。对于医方,调解员就专家对治疗不足和告知不充分等问题谈起,并协助分析如调解不成转为诉讼后医院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诉讼压力和经济压力等,促进了医方对纠纷调解意见的转变。 在调解员的劝导下,双方情绪趋于缓和。经过沟通,医方也同意将原有的轻微责任意见改为次要责任。调解员指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具体补偿数额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标准以及双方的意见确定。经过调解员劝导,医患双方基本认同医方为次要责任,经协商确定医方责任比例为35%。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测算,医方向患方赔偿医疗费643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2800元、护理费4200元、交通费1400元、误工费13750元、伤残赔偿金83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按照35%责任程度合计为183089.5元×35%=64081.3元。 患方经考虑研究后,当场表示接受了调解员建议;医方在考虑并征求院里意见后也表示接受。当事双方意见终于达成一致,调解获得成功。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于2020年11月某日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协议如下: 医方一次性给付患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费用共计64081.3元。 1个月后,调解员通过回访得知张某已经拿到赔偿款,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该纠纷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足、与患者的治疗结果是否存在关联,以及医方在此纠纷中的赔偿责任程度等问题。这也是双方意见出现分歧最大的方面。调解员抓住主要问题,突出解决主要问题的同时也带动了其他次要问题的解决。患方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导致了其意见较难为医方所接受;对赔偿责任程度的不了解,也加大了双方协商的难度。患方坚持意见不改变的态度,不仅无形中延长了调解工作的时间,也增加了调解员的工作难度。经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使患方在法律、情理等方面取得新的认识,也对纠纷的进一步解决起到了铺垫和促进作用。调解员很好地利用专家意见,促进了双方的合理让步,促成了双方在协商中不断增进共同认识。本案调解过程中做通对医方工作尽可能地给予补偿是整个纠纷化解的关键点。调解人员抓住焦点问题、结合法律规定和情理认知积极化解,是本案得以圆满终结的重要方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