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李某甲利用支付宝线下服务商的身份与淮南市潘集区、寿县等地医保局联系做支付宝电子医保注册推广。李某甲在推广的过程中,和其上线通过互联网联系,利用村民注册电子医保的便利,取得客户手机号码及收取的手机验证码,出售给他人,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赞丽、微信、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APP的注册,并以此获得上线给予的注册费用。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具体和其联系好的村部对接,制作广告横幅等,安排井某、陈某实施。井某邀集金某某、王某某等人加入。井某、陈某负责带领上述人进村具体实施网络平台APP的注册,并在注册成功之后删除,陈某负责记录APP的注册情况上报至李某,在接收到李某甲约定的提成款后,按完成量给刘某某、金某某等人逐一发放。经查,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金某某个人获利20920元。 本案移送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后,2022年9月9日,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田家庵区检察院法律帮助通知书后,依法指派值班律师李梅,为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到检察院阅卷后,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并于2022年9月13日在田家庵区检察院会见了金某某,向其了解了相关案情,并就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宣传解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新规定,以及审判阶段适用不同审理程序的区别,使金某某对国家刑事法律制度有了认识,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为金某某系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20920元,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值班律师发现承办检察官对金某某认定的量刑情节只认定为坦白。但根据值班律师与金某某的谈话了解,其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值班律师向承办人反映了此情况,并建议承办人员再次核实,承办人核实案件材料后,认可了这一情节,将量刑建议改为有期徒刑八个月。 值班律师又根据金某某具有的从犯、没有前科、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认为金某某完全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并提供了相关案例以及本市其他县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原则给承办人员参考,建议检察机关对金某某适用缓刑。经过尽力沟通和据理力争,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做出了对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金某某也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
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需要进行认罪认罚见证的情况下,值班律师的作用就尤为重要。本案由于值班律师的认真负责,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量刑意见和建议,不但切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准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