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43年2月1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以(2013)美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2013年5月10日送至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该犯获得3次减刑,共计减去刑期二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3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康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吴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做到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8年3月起至2019年9月止,共考核19个月,获得3个表扬,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2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狱委托海口市秀英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吴某某社会关系清楚,对社区无重大危害,可以接收其在辖区进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吴某某符合假释条件,监狱呈报其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1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吴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1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裁定罪犯吴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