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一家在土地承包到户时获得了一块承包地,与本村李某的承包地相邻,但中间有埂子相隔;李某某家在承包地周围又开垦了部分荒地,与原承包地连成一块。因劳动力有限,李某某将地块交与一外来妇女耕种多年。李某家也将该自家的土地交由该外来妇女耕种。2016年土地确权过程中,该妇女指明了李某某与李某两家耕地的界限,李某某及李某都对界限予以认可;村民小组及村委会也按照该界限分别将两家的土地进行了登记,报到上级,制作了土地证书。在2017年9月发证时,李某向村委会提出,登记在李某某家名下的土地是李某帮外来妇女开垦的,应登记给自己家,不让李某某家享有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不让村委会向李某某家发证。李某某来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给予法律援助,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证书的发放问题。沾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吕石珍律师对该问题进行处理。吕律师经过详细了解,认为在土地调查测绘过程中已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界限,土地调查测绘真实有效,登记机构根据该真实有效的调查测绘结果进行登记,制作证书,村委会相关负责人有义务将已经制作好的证书发放给相应的村民。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李某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二)李某某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相关机构确权并制作证书,由村委会统一代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法律依据】
(一)《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同时《云南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困难证明有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而李某某没有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云南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云南省法律援助范围: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3.请求国家赔偿的;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5.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9.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10.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11.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2.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13.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14.遗赠、抚养协议纠纷;15.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16.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17.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而李某某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不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且并非法院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