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香港居民王某某向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申请办理已婚公证。公证员经了解得知,王某某与吴某乙于1950年初在福建省晋江县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共同移居香港。至吴某乙死亡时,双方未再补办结婚登记。 按照正常的办证要求,申办已婚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且在申办公证时夫妻关系一直持续。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某手头上并未持有结婚证(未登记结婚),且王某某的配偶吴某乙已于两年前去世(即夫妻关系已终止),这显然不符合办理普通已婚公证的要素。但是王某某又坚持说,因她本人在香港申请继承吴某乙遗产所需,必须出具她的婚姻证明并办理外交部确认手续。 公证员经查询相关的法律规定得知,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当事人王某某结婚时新中国的婚姻法尚未颁布,故当事人王某某结婚时“无法可依”。又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亦即根据该司法解释,最高院还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据此,公证员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未补办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当事人的连续数份的户籍档案、出入境记录、香港相关部门记载的配偶情况、双方按民间风俗所持婚姻契约书能形成证据链,清楚反映王某某与吴某乙二人一直以来均为夫妻关系。公证员又向王某某与吴某乙长期居住过的村委会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确认王某某与吴某乙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鉴于其中一方已死亡,其夫妻关系已终止,公证员以王某某与吴某乙的子女吴某甲申办父母已婚公证的形式出具了公证书。 据了解,该公证书已顺利通过了外交部确认,为王某某在香港继承吴某乙的遗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吴某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吴某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已于XX年X月XX日在福建省泉州市死亡。 王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已婚 兹证明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与母亲王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县某镇某村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夫妻关系因吴某乙死亡而终止。 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