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陈某,男,54岁,小学文化,务农。2018年3月9日7时许,陈某骑摩托车在某镇交通路尾随周某(被害人),行至镇粮管所门前,将周某的自行车撞倒。后谎称带周某到镇卫生院检查,在卫生院院内,陈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刀戳周某的颈部,致使周某死亡。后陈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局特委托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为其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调查材料 (1)被鉴定人陈某询问笔录摘要:我和周某(被害人)是没有矛盾的,我和周某的老公陈某是一个家门的兄弟。因为陈某的哥哥用卫星定位对我进行监视录像,十几年来勾结龙王的黑道、法轮功等,有陈某、王某、王某、小毕这几个人没日没夜的对我进行监控录像、骚扰、恐吓。我能听见他们在对面说话,但我看不见人;他们把我输入了电脑,利用监控跟我说话,威胁要用煤气坛炸我的家,还用激光枪对准我;恐吓让我把支票拿出来,才放过我一家人。他们在监控中乱吼乱叫,找人对我日夜骚扰,不让我睡觉,把我都搞神经了。我在石桥治疗,基本上靠药物才能睡着。2009年我们家上厕所、过夫妻性生活都在他们的监控中;2010年他们把监控我的事传到儿媳妇娘家,致使儿媳和儿子离婚了。2012年他们在监控中说让我跳楼死了就不监控我家了,那天晚上我就上楼准备跳楼去死,又被老婆拉回来了。后来我写检举信,还是被他们扣下来了。我到公安局、检察院都讲过,也报过案,但是都没有受理。最近两三年我就想报复他们,我去年九月花了10元钱在龙王街上买了把长30公分左右的不锈钢尖刀,但是他们都开着车,我逮不住他们;就想着找到合适的机会报复他们的家人,逮到谁就杀谁,结果看到周某骑自行车路过,就报复了周某。我就是想把事情闹大。 (2)被鉴定人的妻子吴某反映:我和陈某1985年结婚的,他嗜酒如命,每天中午晚上都喝酒,喝了酒就好打我,我都害怕见到他。十几年前他对我说,别人用卫星定位监控他,老是觉得有人监视自己。我们拿了些治疗精神病的药,但他说自己没有病,也不肯喝药。 (3)被鉴定人的邻居李某反映:陈某以前犯过神经病,记不得是哪一年,他犯病了说这个要害那个要害自己,还说有人安监控器监听他,说想死不想活了。我们带他到某市安定医院拿药,我陪他待了半个月,后来各方面都正常了。他平时好喝酒,酒后好打老婆,估计他得精神病与喝酒有关。 (4)某市安定医院住院病历摘要(住院号×××):患者陈某于2018年3月13日因“疑人害13年余,冲动伤人4天”入院,存在被害妄想、内心被揭露感。情感反应平淡,意志活动病理性增强,无自知力。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在医院病房中观察。 (5)《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得分为15分。 2、检查(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进行) 被鉴定人陈某意识清楚,时间、地点及人物定向力准确。年貌相称,衣着整洁。问话知答,答切题。存在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被监视感。问:你为什么到这里来?答:3月9日我有意用刀戳伤周某,因为陈某、陈某、王某、王某、小毕他们几个人搞卫星定位监控我,偷看我的生活想害我;故意弄出声音吵我,说我的坏话,还让我去死。问:他们为什么这么做?答:因为我的二儿子打工摔死后赔了21万,我没有给他们送礼,他们就派黑道的人监视恐吓我,天天弄出声音吵得我睡不着觉。问:那你为什么要杀害周某呢?答:我是想报复他们那群人,可是他们都开车我找不到,周某是陈某的老婆,我知道她的上班线路,所以就报复杀了她。问:你现在后悔这样做吗?答:我不后悔,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派出所都解决不了。问:你现在医院里还有人监视吗?答:我现在睡得好,在医院里还能听见他们的声音,监视得少一些。问:你以后有啥打算吗?答:我现在心情好得很,我是正常的没有神经病,我杀人是犯法的,但是他们监视我也是犯法的,请求公安局能解决此事。检查过程中注意力集中。情感反应不协调,易激惹,好发脾气。意志活动病理性增强,有冲动伤人行为。无自知力,认为自己根本没有病。远近记忆力、判断力、计算力正常,智力粗测在正常范围内。《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得分为15分。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结合精神科检查表明:被鉴定人陈某自幼发育正常,适龄上学、工作及结婚生子。其劳动、生活及社会交往能力均在正常范围内。从13年前渐起精神异常,认为周围有一群人用卫星定位在监控自己。此次精神科检查:意识清楚,时间、地点及人物定向力准确。存在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被监视感,情绪不稳定,易激惹,智力检测在正常范围内,意志活动病理性增强,无自知力。 被鉴定人虽有长期饮酒史,但慢性酒精中毒精神症状特点是出现智力减退,意识障碍,有生动的幻觉、妄想,症状为片段性,戒酒后精神症状可很快消失。但被鉴定人精神症状持续有十余年,鉴定时已住院戒酒观察治疗近一月,被鉴定人精神症状仍存,且智力在正常范围内,可排除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被鉴定人能完整描述其作案经过,意识清楚,既往体健,此次住院期间辅助检查均在正常范围内,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根据《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应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由于被鉴定人陈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此次杀人是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进行,作案后无逃避行为,对作案后果无正确估计,丧失了对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得分为15分,故评定被鉴定人陈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陈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 2、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陈某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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