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5日,肇庆某制衣厂的吴某某等工人到肇庆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介入处理该厂拖欠工资、欠缴社保、搬迁厂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市政府接访后,迅速深入了解情况,并指示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介入处理,肇庆某制衣厂于三天内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及补缴了社会保险,但未就工人提出的搬迁厂址及经济补偿金问题作出回应。2017年11月20日,肇庆某制衣厂发出通知,要求吴某某等135名工人从2017年12月20日起到距离肇庆某制衣厂约18公里的新开设的高要制衣厂工作,原工资待遇不变,逾期不报到且不办理书面手续的,后果自负。2017年12月18日,肇庆某制衣厂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了搬迁到高要制衣厂后的上下班车辆安排、交通补贴、住宿、伙食等事项,吴某某等人对相关的待遇提出异议,不同意到新工作地点上班。肇庆某制衣厂未对工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回应,并于12月27日发出《关于对126名员工无故旷工的处理决定》,认为吴某某等人存在无故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与公司管理制度,从2017年12月27日起视为其自行离职,且与公司不再存在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吴某某等123人于2017年12月20日,来到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认为肇庆某制衣厂将厂址搬迁到高要,转移财产及业务到新成立的高要制衣厂,是变相裁员,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想置十几年工龄的老员工不顾。端州区法律援助处的工作人员耐心劝导,引导工人有序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于2017年12月24日全部受理完毕,并于当天指派肇庆市端州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杰、罗瑞龙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准备材料,于2017年12月27日,代理吴某某等123人向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一、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吴某某等123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549771元。同日,承办律师向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申请法院减免财产保全的相关费用。端州区人民法院于次日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并减免财产保全的相关费用,遗憾的是查封到的财产不到30万元。 在仲裁庭审时,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工作的地点为肇庆市端州区,在未和申请人协商并取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调整工作行政管理区域(由端州区调整到高要区),这直接导致申请人生活成本大幅上升,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按其通知要求的报到期限办理报到手续,在期限届满三日后对申请人做出无故旷工、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虽然高要制衣厂与肇庆某制衣厂法定代表人相同,但却是不同的用工主体,如果高要制衣厂需要招录被申请人的员工,需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商解除合同后由高要制衣厂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混淆了这一法律关系,侵犯了员工的自由就业权利。3.吴某某等131人已经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多年,双方已签订两次以上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享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4.被申请人是以搬迁为名,迫使员工离职,以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2018年1月25日,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肇劳动人仲案字[2018]6号仲裁裁决书,完全支持了吴某某等123人的仲裁申请,裁决:一、双方于2017年12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549771元。 仲裁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决书,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吴某某等123人继续向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处于2018年2月20日受理该案后,继续指派肇庆市端州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杰、罗瑞龙办理此案。端州区人民法院将此集体案件进行分案处理,经过多次开庭后,认为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6条、第47条判决驳回肇庆某制衣厂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七天内向吴某某等123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549771元。 肇庆某制衣厂不服该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肇庆某制衣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某某等123人于2018年9月来到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受理了吴某某等人的申请,指派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运鸿承办此案。陈律师接案后,多次与吴某某等人沟通,了解案情,认为:一、肇庆某制衣厂是借搬迁之名行裁员之实;二、肇庆某制衣厂作出搬迁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属重大事项,未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讨论协商就做出决定,合法搬迁并非事实,是强制员工搬迁;三、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后,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由肇庆某制衣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肇庆某制衣厂支付经济补偿金正确,于2018年10月8日判决驳回肇庆某制衣厂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以后,由于肇庆某制衣厂未及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吴某某等121人于2019年1月再次向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向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生效判决,肇庆某制衣厂需要向吴某某等121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3124203.44元,但是诉讼期间对肇庆某制衣厂实施保全的财产数额不到30万元,执行的难度很大。考虑到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祖芳律师有丰富的承办执行案件的经验,且沟通能力与责任心较强,适合承办这种群体性案件,市法律援助处于2019年2月20日将该案指派给邱祖芳律师承办,并不断跟进案件进展情况,与邱律师一起及时做好吴某某等121人的思想工作,多次劝阻他们的过激行为。 邱律师接案后,于2019年2月22日联系了工人代表并进行了面谈,让工人相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由于法院将集体案件进行了分案处理,准备材料的工作相当繁杂,承办律师与他的团队历时将近一个月,终于将121个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材料通过网签并将纸质版材料交到法院。4月10日,端州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法院经过查询,未能找到肇庆某制衣厂可供执行的财产。肇庆某制衣厂的财产报告也显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吴某某等121人认为通过法院执行难以拿回款项,情绪开始不稳定。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与承办律师耐心安抚工人,说服他们相信法院的执行能力,让他们安心等待。2019年5月5日,承办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一起到肇庆某制衣厂新的厂址查找财产,但是由于肇庆某制衣厂极不配合,未能成功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5月17日,承办律师申请将肇庆某制衣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月21日,承办律师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复印肇庆某制衣厂的所有工商登记内档资料,发现在本案诉讼期间,肇庆某制衣厂高管变动,原高管人员骆某鸿、骆某平、骆某远全部不再担任高管,改由工人担任高管,逃避责任。承办律师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执行法官,同时将了解到的缝纫机和餐桌等财产线索反馈给执行法官,要求肇庆某制衣厂交出缝纫机和餐桌等财产以供执行。5月23日,法院查封了缝纫机339台和餐桌一批。 2019年6月20日,法院召集双方协商执行和解。由于双方的分歧很大,肇庆某制衣厂的实际控制人消极抵制执行,导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2019年7月31日,法院再次查封了一批财产,但查封的财产多数残旧,价值不高,变现不容易,总财产数额很小,与申请执行总额差距很大。承办律师认为肇庆某制衣厂不如实报告财产、非法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在与工人代表协商后,承办律师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到税务部门调取肇庆某制衣厂的所有财务报告、对肇庆某制衣厂进行司法审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肇庆某制衣厂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端州区人民法院接到承办律师提交的申请后,立即调查肇庆某制衣厂的财产情况,及时对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叶某平、监事周某华采取限制出入境强制措施,并向实际控制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及限制出入境强制措施的决定书,拟将肇庆某制衣厂涉嫌转移涉案财产以逃避执行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此,肇庆某制衣厂的实际控制人才愿意与吴某某等工人协商,同意拿出一笔资金来执行和解,同时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和解申请书。通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肇庆某制衣厂支付吴某某等人共221万元。 2019年12月24日,案件执行终结。吴某某等121人收到了执行款。
【案件点评】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难点是受援人多、沟通困难,而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的法治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也是造成受援人维权的原因之一。在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用人单位逃避执行,让执行工作陷入困境。本案可供执行的现有财产价值很少,难以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如工人未能拿到足够款项,案件难以了结,仍可能影响稳定。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肇庆市法律援助处为该案全程提供了4次法律援助,通过指派有丰富执行经验及沟通能力的承办律师,在被执行人隐藏财产、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请求执行法院到税务部门调取用人单位的所有财务报告、对肇庆某制衣厂进行司法审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肇庆某制衣厂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和实际控制人筹款以供执行。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根据用人单位财产状况引导受援人作出适当让步,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让受援人拿到了大部分经济补偿金,案结事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