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对岑某非因工死亡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2016年2月29日起,岑某入职某公司,在生产操作岗位担任作业员,正常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某公司未依法为岑某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5月17日,岑某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猝死。至岑某死亡时,某公司仍拖欠其工资。岑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早年已去世,仅有一哥哥和一妹妹是其法定继承人。岑某去世后,岑某的哥哥岑某某等(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岑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经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综治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解,但最终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2020年6月2日,岑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石排办事处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东莞市法律援助处认为岑某某的申请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王解涛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并约谈岑某某等,依程序制作了谈话笔录,并开展了以下的代理工作:由于岑某已经死亡,岑某生前未婚,且无子女,其父母早年去世,现仅有一哥哥和一妹妹,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应认定其兄与妹妹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参与仲裁、诉讼,依法维权。岑某的兄妹二人文化程度较低,且都在外地,沟通困难。承办律师只能辗转联系到岑某华(岑某的侄子),通过岑某华与岑某的兄妹进行协调沟通,指导岑某兄妹办理亲属关系证明,并进行相应公证,为确定诉讼主体、依法维权奠定了基础。 本案双方曾多次自行协商但均未达成合意,双方之间的情绪与矛盾比较尖锐。承办律师指导岑某华积极搜集岑某生前的证据资料,如:考勤情况,工资发放记录等,一方面慰藉岑某某兄妹的情绪,一方面运用司法程序,推动化解双方矛盾冲突。 因本案是非因工死亡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承办律师迅速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岑某华对案件进一步了解后,于2020年6月19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排仲裁庭就岑某非因工死亡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某公司支付1.2020年4月1日至5月17日工资8066元;2.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377元;3.丧葬补助费15630元;4.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1260元;5.一次性抚恤金31260元。 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某公司提供了其与岑某生前续订的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的《广东省劳动合同》。对于该份续签的合同中岑某的签名,岑某某等人提出了质疑,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确认,进而请求申请笔迹鉴定。但在仲裁过程中,某公司不同意笔迹鉴定,最终仲裁庭对于该份《广东省劳动合同》证据不予采纳,支持了劳动者请求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2020年8月28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了东劳人仲院石排庭案字[2020]XXX号《仲裁裁决书》,仲裁结果如下:某公司向岑某某等人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6749.96元;2.丧葬补助金15630元;3.一次性抚恤金31260元;4.2020年4月工资2283.54元;5.2020年5月1日至17日工资1929.09元等。 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有异议,提起诉讼,2020年10月19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某公司起诉认为,某公司于劳动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了其与岑某签订的《广东省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有某公司的签章及岑某的亲笔签字。此外,某公司亦提供了岑某亲笔签字的工资条,用于证明岑某的工资构成及笔迹比对。某公司亦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向仲裁庭说明,虽然工资条与劳动合同中岑某的书写字样存在一定差异(工资条中的笔迹相对潦草,劳动合同中笔迹相对工整),但从两份材料中签字的笔顺、落笔习惯可以明显看出系岑某所写,因此无需进行鉴定。仲裁庭没有综合本案证据情况,而是仅仅以某公司不同意鉴定为由,直接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本案在一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岑某生前是否与某公司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是否需要向岑某某等人支付岑某生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基于某公司在仲裁时口头提出其与岑某已续签劳动合同,但岑某某等人对该事实并不确认。而在一审时,某公司方提交双方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经自行初步比对笔画等情况,受援人对于书面劳动合同上签名笔迹的真实性仍然不予确认。承办律师认为某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受援人不确认该笔迹的真实性,因此亟需对某公司在一审阶段方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否则,按照证据规则,受援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岑某已去世,无法提供鉴定样本,致使鉴定程序推进困难。为了顺利推进笔迹鉴定工作和减轻受援人主动申请笔迹需要先行垫付鉴定费的压力,承办律师再次协助受援人搜集岑某生前留存的其他笔迹,并和一审法院共同说服某公司,由某公司就该劳动合同中的签字笔迹申请司法鉴定,先行垫付鉴定费用;以便根据鉴定结果情况,依法处理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 最终,双方经协商一致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劳动合同》是否为岑某本人签订及该合同的真实性进行鉴定。2021年2月8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WS20218JC签名字迹与WS20218YB1至WS20218YB3签名的字迹是出自同一人书写字迹”,即某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劳动合同》乙方落款处的签名系岑某本人所签。某公司与岑某某对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三性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遂认为某公司与岑某已续签劳动合同,故无需向被告岑某某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21年4月9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971民初30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某公司与岑某某兄妹均未就2020年4月工资2283.54元、2020年5月1日至17日工资1929.09元、丧葬补助金15630及一次性抚恤金31260元向法院提出异议,故对此予以维持。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公司无需向岑某某二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749.96元; 二、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岑某某二人支付2020年4月工资2283.54元、2020年5月1日至17日工资1929.09元、丧葬补助金15630元、一次性抚恤金31260元。 承办律师收到上述判决后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询问其对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的结果是否有异议,是否需要提起上诉,并释明在用人单位已举证证明双方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而且经笔迹鉴定认定签名的真实性,如果上诉将面临:1、没有新的相反的证据,继续上诉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存在败诉的风险;2、会拖延诉讼期间;3、由于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某公司在疫情之下的经营情况不详,可能存在公司经营不善倒闭等执行风险。综合考虑后,受援人确认并认可了该判决结果,并表示不再上诉。 由于在前期调解及仲裁过程中,某公司的代理人通过仲裁庭获得了承办律师的联系方式。故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承办律师和某公司代理人沟通了解双方是否上诉的情况。于是上述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积极协助受援人和某公司沟通,向某公司指出主动履行判决既能让受援人尽快拿到相应的赔偿款,也避免将相关的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可能会增加某公司的执行费用开支,并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同时,协调让受援人提供收款账户,某公司直接支付赔偿款等。 最终,2021年5月12日,某公司主动支付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所产生的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在承办该类非因工死亡类的案件中,不仅要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对死者家属精神上的藉慰和情绪上的安慰。实例中,当出现员工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之后,企业往往不愿支付相关的费用并与死者家属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成为不可调和的另一起案件,让彼此之间原有的矛盾雪上加霜。律师此时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从双方的思想问题入手,才能“对症下药”、抓住问题的根源,从而化解矛盾。 发生劳动争议后,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诉讼以及到劳动监管部门举报等方式依法予以救济。而对于企业来说,依法用工和承担相应的责任,既能从制度上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又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劳资纠纷给自身带来的副作用,节约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和声誉压力。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粤劳薪【1997】233号)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兄弟姐妹作为岑某唯一的家属,在民法领域属于直系亲属,有权获得一次性抚恤金,但是岑某对其兄弟姐妹等没有直接的扶养义务,故无法获得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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