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对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高某某,男,2001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2021年8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2021年9月9日,高某某到安化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高某某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其与爷爷和伯伯一起生活。此次涉嫌犯罪主要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事后高某某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诚心悔改,悔罪表现明显。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抓好入矫教育,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一是及时进行入矫宣告。宣告中,工作人员帮其分析讲解了犯罪行为对自身、家庭、社会和对他人的危害性,促使其真正认罪服法;二是详细告知监管规定,包括日常报到、参加教育学习、请销假、执行地变更、奖惩措施、重大情况汇报等事项,确保其在以后的矫正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制度;三是适时开展入矫评估,第一时间进行心理测评和危险性测评,了解其心理状态。 (二)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 一是严格落实报到、思想汇报和走访制度。除了要求高某某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外,还采取不定期家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了解高某某的学习及生活情况,分析其思想动态,防止脱管失控,并适时调整监管措施;二是邀请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组成社区矫正小组参与家庭走访等矫正活动,经常与其家属沟通,引导高某某认清自身问题,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鼓励其面对现实、好好矫正。 (三)加强心理健康辅导,注重心理问题改善 一是针对高某某思想不成熟,情绪易波动,自尊心较强的特点,除采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公益活动等措施外,侧重于教育感化,加强法制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矫正其行为陋习;二是创新方式,针对其年纪轻的特点,通过年轻人熟悉的微信、QQ和游戏好友等方式加强交流,了解其心理历程和变化,以诚相待,建立信任关系,主动帮助高某某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三是肯定优点、指出缺点。对高某某日常表现中的优点、进步予以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以善意的方式提醒,必要时加以制止,并进行耐心帮助,缓解高某某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抵触情绪;四是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努力矫正其叛逆心理与冲动情绪,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针对其各阶段心态、情绪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矫正措施。 (四)积极引导家属尽职担责,发挥亲情帮教的作用 家庭是最基本、最核心的社会细胞。针对高某某特殊的家庭环境,为更好促进高某某健康向上发展,补齐家庭教育帮扶短板,工作人员充分发挥职业优势,向高某某的爷爷、伯伯等家属大力开展普法教育,督促他们依法落实教育责任和监督管理职责,鼓励家属们多与高某某沟通交流,发挥亲情帮教的积极作用,共筑教育帮扶工作网络。 (五)因人施教,帮助完成学业 2020年9月,高某某考入湖南某职业技术院,并一直在该校就读。接受社区矫正后,高某某一度非常担心缓刑对其求学的影响,一方面害怕不能上学,另一方面害怕上学被歧视。工作人员非常重视这一情况,多次与其开展专门的个别谈话引导,明确告知其就学的权利不但不会受到影响,而且会予以支持,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努力完成学业,自信面对学习和生活,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因人施教原则,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要将法律融会贯通,将关爱融入其中,将教育贯穿始终,让帮扶有始有终。 本案高某某从入矫时存在自卑抵触心理,到经过思想帮教、生活关怀、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等规范化矫正项目的实施后,逐步放下包袱,不但加强了法律知识学习,而且继续大学学业,重新燃起了向往美好生活的信心。有法有爱,教育帮扶才有效。教育帮扶工作中,多方面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特征、心智发展程度以及家庭情况,积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彰显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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