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秦某继承人之间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郑州市上街区某企业职工秦某,于2018年3月退休,当年9月病故。秦某去世时其父亲秦某甲、母亲魏某均健在。秦某于2002年与前妻离婚,与前妻育有一女秦某乙。2010年秦某又与张某再婚,张某带有一女岳某。 秦某去世后,秦某爱人张某、父亲秦某甲、母亲魏某、生女秦某乙、继女岳某之间就如何分配秦某生前财产及丧葬费、抚恤金一事争论不休。其中,岳某以对秦某生病住院期间给予照料且在办理后事时又披麻戴孝为由,主张继承权;张某认为自己是秦某的妻子,应当较多分割遗产;秦某甲、魏某和秦某乙均坚决反对岳某拥有继承权,也不同意张某分割较多遗产,要求明确划分财产性质,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各方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分歧较大,致使秦某的骨灰仍然存放在殡仪馆,无法入土为安。无奈之下,秦某甲来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立即召集相关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在充分调查了解事实的前提下,调解员分析认为,该遗产继承纠纷所涉家庭关系复杂,涉及到继承人确认、婚前财产确认、婚后财产确认、遗产范围确认及分割等诸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导致多方在墓地购置和后期管理维护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为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化解,调解员确定了该起纠纷坚持依法调解的工作原则。 调解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是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可以分得财产;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并且纠纷当事人中不存在该条款明确的多分或少分的情形。但继女岳某能否继承遗产成了众人争论的焦点。对此,调解员指出,《继承法》第十条对子女范围作了规定,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尽管岳某在秦某住院期间给予了一定照顾,但其成为秦某继女时已成年,秦某平时又以自己的工资供养自己,故岳某并非秦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对于岳某的尽孝行为,应在道德层面上予以肯定。最终,各方在岳某的继承权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排除了岳某的继承权后,如何分配秦某的财产成为了重点。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应首先将秦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分一半出来给张某,然后把剩余的遗产再对张某、秦某甲、魏某、秦某乙四个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均分。对于这一分配原则,大家均无异议,但对分配的财产明细四位当事人又有了分歧。秦某去世后,留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46328.21元、补发6个月工资18072.12元、住房公积金68585.22元、丧葬补助金18072.12元、抚恤金60240.4元,共计211298.07元。秦某和张某是再婚,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婚前婚后的部分无法厘清,张某不能分配秦某婚前部分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为此,调解员多次来到秦某生前的工作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但两部门都要求调解员提供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查询失败后,调解员向专业人士咨询,提出一个按照婚前婚后财产比值系数分割财产的建议,以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乘以该系数,厘出秦某婚前财产由秦某甲、魏某和秦某乙继承,剩余部分再由4人均分。张某起初不同意,但又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最后也表示同意。 调解至此,各方基本在遗产继承和财产分配方面达成一致,但至今仍没有为秦某购置墓地。为切实解决纠纷,在秦某甲的提议下,调解员提出了先从丧葬费、抚恤金拿出3万元购置墓地的建议。这条建议也得到了当事各方的认可,调解至此圆满结束。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调解下,相关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继女岳某与继父秦某之间不具有相互的赡养关系,没有继承权。但在秦某住院期间给予了照料,办后事时披麻戴孝,在道德层面给予肯定。经调解,当事人签字确认继承人如下:父亲秦某甲、母亲魏某、配偶张某、生女秦某乙,由此4人完成遗产继承和相关财产分配。 2.秦某的墓地购置有关事项由配偶张某、生女秦某乙共同办理。丧葬补助金9436.2元,外加在抚恤金中扣除的20563.8元,共计3万元,作为墓地购置费。此款若有余留,由上述4位继承人等额分配。墓地购置使用期间的维护管理等费用,前20年由张某承担,20年以后由秦某乙承担。 3.补发的工资18072.12元为夫妻共有财产,先析出一半9036.06元为张某个人所有,剩余9036.06元为被继承人秦某的个人遗产,4位继承人平均分割,每位继承人分的2259.015元。 4.抚恤金60240.4元不是遗产,扣除墓地购置款20563.8元之后,计39676.6元,由上述4位继承人等额均分,人均分得9919.15元。 5.婚前公积金15380.34元和婚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3620.5 元,是秦某个人婚前财产,由秦某甲、魏某、秦某乙每人继承7250.21 元。 6.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共计85029.64 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析出一半 42514.82 元为配偶张某个人财产,剩余42514.82元是被继承人秦某个人遗产,由4位继承人每人继承10628.7元。 7.根据以上各项继承、分配所得,每位继承人分别合计可得如下:秦某甲30057元,魏某30057 元,张某81607.935元,秦某乙30057元。 8.本协议一式7份,当事人各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被继承人秦某生前单位一份。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此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再无任何纠纷。如有违约,当事人承担相应可分配、分割所得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随后,秦某的各位亲属和调解员一起拿着调解协议书来到秦某生前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表明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得到两部门的认可,取得秦某生前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补发工资、丧葬费、抚恤金,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分配。事后,当事人张某、秦某甲将一面写有“人民调解解民忧 社区服务暖人心”的锦旗送到调委会,表达对调解员工作的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由于被继承人再婚,有婚生女和继女,家庭关系复杂,利益诉求对立。在本案调解之初,调委会即研究确定了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为调解工作确定了方向。在随后的调解中,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正确运用法律条文确定了法定继承人,对各项遗产和财产提出了合理的分配建议,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同意,并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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