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谢某等49名农户涉农产品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谢某等49家农户先后从某农资公司经销人员王某处购买肥料,施于梨树后,果树出现叶片焦枯、树根腐烂等情况,导致梨树减量减产,经济损失共计60余万元。经重庆市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王某如实提供了货物运单、货票、银行回单等,表明涉案肥料均系从某肥业公司购入。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8月28日至9月5日,谢某等49家农户先后向重庆市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谢某等人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纵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渝和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娜共同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分批约谈受援人,了解案件详情、收集案件证据、告知诉讼风险。为更好地办理此案,承办律师事务所组织集体讨论,针对案由、适格被告、诉讼请求、法律依据、证据证明力等进行了探讨,并最终形成了代理方案。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承办律师立即着手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等诉讼材料的准备。并与所有受援人充分沟通后,于2017年12月5日代49名受援人分别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农资公司及某肥业公司赔偿农户梨树减产的损失。法院受理了案件。 为更加快捷、高效地解决纷争,更好地节约司法成本,法院与承办律师充分沟通后,决定先对其中谢某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判决,其余48名农户在撤诉后,再以谢某诉讼案的生效判决为依据,与某农资公司及某肥业公司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因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先后进行了八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方提供了由永川区农委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肥料检验后形成的《检验报告》,并辩称:该检验报告证明涉案肥料并不存在对梨树有药害性的成份,因而原告方所述的梨树减产并非其所售肥料所致;原告方并未出具损失鉴定意见,无法证明梨树减产的事实。 承办律师出具了由永川区农委组织专家评定小组进行肥料危害性对比试验后所作出的《实验结论》和相关部门成立的专家鉴定组得出的《损失评估意见》,并针对被告的观点发表了意见:1.被告方出示的《检验报告》只显示涉案肥料经检验的9个指标符合有关标准,其是否对梨树存在药害性或减产缺陷并无表述。且该项检验指标较少,并不能充分证明梨树减产与涉案肥料无关;2.原告方出示的《实验结论》系永川区农委在收到相关机构得出的《检验报告》后,为更全面反映涉案肥料的情况,再次组织专家评定小组通过危害性实验得出的《实验结论》。而且该份《实验结论》清楚地载明了涉案肥料对梨树的危害;3.原告方出示的《损失评估意见》系由政府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鉴定组,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并根据涉案农户梨树当年结果情况,结合其他农户同时期梨树收获情况及当年当地梨子市场价格等综合得出的,能充分反映原告方的实际损失。此外,因果树的特殊性,本案所涉梨树无法再重新进行损失鉴定。 2018年4月18日,法院对谢某诉某农资公司及某肥业公司一案作出判决:由某农资公司、某肥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谢某50912.10元。 谢某诉讼案宣判当日,其余48名农户撤诉。承办律师受48名农户的委托,与某农资公司、某肥业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两公司依据涉案农户损失情况,分别以现金、产品等方式对其进行赔偿。 最终,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为49名农户挽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17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例。该案涉及农户多,涉案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间长,重庆市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将其作为重大疑难案件,指派两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事务所多次组织集体讨论,承办律师多次实地查看,多方收集证据,获得专家评定小组的实验结论,在法庭上的代理意见有理有利,获得法院支持。并依据法院判决与被告展开协商,最终使受损农户全部获得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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