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胡某某,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荔浦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2017年6月22日入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19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胡某某患:⒈Ⅱ型呼吸衰竭合并呼吸性酸中毒;⒉继发性肺结核 上中下/上中下 涂(+),复治;⒊肺部感染;⒋营养不良(重度);⒌低白蛋白血症;⒍贫血(轻度);⒎电解质紊乱。 2017年7月21日,罪犯胡某某的兄弟胡友斌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表示愿意作为该犯保证人。2017年7月21日广西荔浦县司法局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调查函》证实胡友斌与罪犯胡某某是兄弟关系。 2017年7月21日,经监狱医院病情审查小组审查,意见为:该犯病情适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7年7月21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福建省宁德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罪犯胡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胡某某在入监服刑后一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二十四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十四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病情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意见为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胡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建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