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91年9月2日生,文盲,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2017年12月4日,因盗窃罪被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2月18日,周某某到双槐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 周某某出生在合川区双槐镇一个普通农户家庭,自小家境贫寒。7岁时,被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致使本就贫穷的家庭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1994年和2013年,父母相继去世后,周某某的生活没有着落,常在小镇周围游荡。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致使周某某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12月16日,合川区司法局收到合川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周某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12月16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12月16日,周某某到合川区司法局报到。合川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出具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告知其三日内到双槐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7年12月18日,周某某到双槐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首次谈话。周某某表示父母去世后,生活基本没有着落,除了家里的婶婶偶尔资助,经常饥寒交迫。在临近镇街游荡期间,看着他人摆放在家里的物品不常用,想着拿一些换钱生活,对他人也没什么影响,因此,才盗取他人物品,构成了犯罪。 据此,根据周某某的实际情况,确定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等组建矫正小组,并按要求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督促其婶婶黎某在生活上多照顾,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周某某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村委会和派出所共同关注周某某的生活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情况,做好信息互通。 通过对周某某个人、家庭基本情况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司法所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对周某某进行帮扶和救助,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其生活中的困难;二是进行法治教育,使其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矫正。 (三)组织宣告 2017年12月18日,司法所组织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周某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本案中,周某某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家庭不具备照顾条件,司法所的工作重点是在确保监管的条件下,情法并施,既倾情帮扶,帮助周某某解决生存问题,又严格管理,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既解后顾之忧,又打击惩处犯罪,从而真正体现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理念,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