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XX日,杜某某来到本处,称其要对在银川市XX区人民法院经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杜某某称,2021年2月,被告邵某某交给杜某某一项旅游业务(业务金额总计55740元)杜某某已经按约完成。被告于3月陆续付款7900元、1900元、10000元,后剩余款项(35940元)一直未结。杜某某通过微信向邵某某多次追要,邵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杜某某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诉前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均同意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公证。本处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经公证后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另一方可持赋强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赋强公证和执行证书,可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公证,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具有快速实现债权、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优势。公证参与诉前调解,既发挥了调解成本低、群众接受度高、调解效果好的优势,又增强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得到了法院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1)宁银XX字证第XXXXX号 申请人: 甲方(债权人):杜某某,女,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XXXX号,现住址同上。 乙方(债务人):邵某某,女,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四川省XXXX号,现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XXXX号。 公证事项:赋子《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对前面的《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 《调解协议》 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甲、乙双方依法具有签订《调解协议》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表示其签订《调解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已充分了解并共同确认了《调解协议》的全部肉容。 本公证员就《调解协议》 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甲、乙双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调解协议》由本处公证,并申请赋子强制执行效力。如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可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持本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对《调解协议》有关的给付内容无异议,自愿放弃诉权及相关抗辩权利,无条件、直接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申请人双方就乙方违约时本处应甲方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一、甲方杜某某与乙方邵某某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服务中心),签署了前面的《调解协议》。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该《调解协议》,乙方需于XX年XX月XX日之前向甲方一次性清偿欠款XX元(大写:XX元整),甲方不主张利息;乙方将所有款项汇至由甲方提供的账户上(开户银行:XXXX,账号:XXXX)。若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届时甲方可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持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调解协议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及给付内容约定明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有关规定,自本公证书出具之日起,前述《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期限自乙方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二年(该期限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此期限内,甲方有权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本公证书及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