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县田某与李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田某和李某是两妯娌,2015年田某的丈夫因意外事故死亡,后田某带儿子在县城生活。田某丈夫死亡后在分配遗产和分家产的过程中,田某和李某、李某的丈夫因为琐事产生矛盾,为此田某和李某两人积怨颇深,不再互相说话。2017年因农村土地政策改革,土地确权技术公司对农村土地进行土地确权,由于以前的土地政策是三十年不变,在田某嫁到其丈夫家时土地再没调整过,当时共同生活的时候也没有明确归属,一直在一起混种。土地确权技术公司进行确权时,李某和田某两家对土地确认划分问题始终达不成一致,2018年4月4日,土地确权公司最后一次对镇剩余有纠纷土地确权,两人经协商仍达不成共同意见,4月5日,双方共同申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建议双方及时化解矛盾,不要因纠纷影响土地确权,导致无法认证,无法发放土地确权证;最后,为了划清土地确权每块土地的四址、确定土地确权亩数,建议双方根据现行土地法政策和村委会、小组长意见尽快达成统一的意见,并告知双方不按时对自己的土地进行确权的后果及责任。 调解中,田某认为自己在出嫁后与丈夫家人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应该给自己确权三口人的土地,现在虽然在县城以打工为生,但以后土地对自己及儿子两人的保障作用很大。李某认为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以前田某嫁过来以后没有重新分配划分过土地,因此田某家只有田某丈夫一口人的土地。公公婆婆的土地已经土地确权技术公司确权到公公婆婆名下并已发放土地确权证,自己与田某的土地要按村委会、小组长意见划分好土地的四址及亩数,以保证今后两人不再为耕种土地发生纠纷和矛盾。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划清土地的四址及亩数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便和当事人、村委会和小组长协商确定土地亩数。经实地踏查,田某和李某两人发生纠纷的土地共有三块,调委会、村委会、小组长经过多次和田某、李某沟通协商,决定两人按某村土地一、二、三个等级合理划分土地,每人各确权一、二、三个等级土地一半。按照现行土地政策,应该确权给田某一人的土地。 经过多次调解,4月6日,田某和李某对位于田某丈夫家房屋后面的1.44亩二等土地和梯田地0.96亩一等土地达成一至意见,但对三等土地的分配问题,田某和李某始终达不成一致。4月7日,调委会再次进行调解,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将位于湾口的1.2亩三等土地划分给田某,田某共确认三块土地共3.6亩。除田某确认的3.6亩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均由李某自行到土地确权技术公司确权认证。

【调解结果】

镇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土地法》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达成调解协议: 1.田某按照现行土地政策和某村组人均土地亩数应确权一人的土地; 2.位于田某丈夫家房屋后面的1.44亩二等土地划分给田某; 3.梯田地0.96亩一等土地划分给田某; 4.位于湾口的1.2亩三等土地划分给田某。 4月8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当事人,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镇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矛盾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争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一方不同意土地划分意见的情况下,及时通过村委会、小组长对两人发生矛盾及产生争议的土地地块进行分析研评,为划清亩数及土地的四址奠定基础。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敦促其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双方当事人在心平气静的情况下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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