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的一天,三位大约三十多岁的青年男女来到公证处。公证员询问得知,这三人分别叫做秦某、苏某、张某,秦某和苏某有属于夫妻共同的一辆“豪沃”牌轻型平板货车(车牌号为:皖XXXX, 车架号:XXXX,发动机号:XXXX)要出售给张某,但是因为某些原因车辆无法过户,而买方急于开车上路拉货,而卖方急等着用钱,另外卖方担心买方在开车上路的过程中如发生违规违章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形,而买方也担心如果把购车款全部支付给卖方,如果卖方又把车辆卖给其他人怎么办,或者卖方又把车辆抵押贷款了怎么办,所以双方商量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这样可以预防纠纷,能够很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双方当事人所要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是车辆转让协议公证,同时特别告知车辆转让协议公证仅对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不能代替车辆的过户转移登记,也就是说车辆的所有权并没有变更,将来还是要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的过户转移登记手续,但是一旦对上述的车辆转让协议办理公证后,双方一定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违约方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公证员对双方当事人所需办理公证的一系列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告知,而双方当事人也都予以知晓和理解,然后本公证员又根据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其办理了车辆转让协议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通过本案,当事人双方在进行车辆买卖过程中可能因某些原因不能进行过户,买方担心把购车款如果预先支付给卖方,卖方又把车辆出售给其他人怎么办,而卖方担心买方在开车上路的过程中如发生违规违章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形怎么办,这就需要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第三方来保障交易行为的顺利履行,那么公证机构就是一个很好的第三方,公证处能够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对双方真实和合法的交易行为予以证明,这样一来就可以减少纠纷,预防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阜惠公证字第2624号 申请人: 甲方: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车辆转让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车辆转让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车辆转让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甲方出售的车辆为甲方夫妻共有的一辆“豪沃”牌轻型平板货车(车牌号为:皖XXXX, 车架号:XXXX,发动机号:XXXX)。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以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将上述车辆转让给乙方。双方在协议中就所转让车辆的转让款支付、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过户登记、责任承担等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秦某、苏某与张某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在阜阳市惠颍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车辆转让协议》。在前面的《车辆转让协议》上,秦某、苏某与张某签名、按指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