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江某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江某,男,1965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居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执行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受委托的司法所在接收江某后,对其实行重点管理,落实每周电话报告2次,每月当面报到2次,并自觉按要求参与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每月递交思想汇报2份;每日接受信息化核查。司法所每月对其实地查访1次。 (一)发现、认定违反规定的行为情况 2021年12月31日下午3时,江某在接受信息化核查后,将定位手机放在佛山南海的家中后私自外出至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2022年1月1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信息化核查时,其通过微信谎称监管手机损坏,修理完毕后才可上传实时照片。工作人员察觉异常后,立即要求江某通过微信共享实时定位,江某发现隐瞒不了行踪,才拨打电话至受委托的司法所说明自己外出的情况,工作人员勒令其立刻返回监管区域。2022年1月2日上午10时许,江某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回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经查实,江某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管区域。在此期间,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江某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江某外出原因、外出时间、活动情况等信息,但江某均未如实回答问题,以各种理由欺骗工作人员,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扰乱社区矫正工作秩序。同时,工作人员还发现其有两次私自外出情形。 (二)调整监督管理措施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二)之规定,江某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2022年1月2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将有关情况上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并提请为江某配备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1月3日,经区司法局批准同意后,为其配备电子定位装置,并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告诫其要保持手环正常通讯状态,受委托的司法所将对其增加信息化核查和实地查访次数。 (三)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江某属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且扰乱社区矫正工作秩序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请治安管理处罚。2022年1月4日,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江某的情况向区司法局提交《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当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就江某违规外出一事对江某进行询问,经工作人员对江某进行思想教育,其陈述因过于思念家乡,早已谋划在元旦期间私自回乡探亲,并于2021年12月31日在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履行任何申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外出。除此以外,江某陈述曾于2021年12月中旬实施两次违规私自外出广州市的行为。2022年1月10日,区司法局向区公安分局提请对江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四)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22年1月21日,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江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百元的处罚。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因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所居住市、县。 本案例中,江某非因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正当理由,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故意不携带监管手机违规外出三次,违反了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笫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落实奖惩考核制度,对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依法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符合上述规定。同时,为预防和降低江某重新犯罪的风险,营造安全稳定的社区矫正环境,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江某的法治教育,组织其参与公益活动,促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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