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游某,男,1956年9月26日生,与妻子杨某于1981年结婚, 1982年2月生育一女,2001年9月,游某与妻子离婚。离婚后游某一直与女儿无往来。 2017年3月1日,游某到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其女儿游某履行赡养义务,并提交了申请法律援助相关资料(包括经济状况证明)。游某称:其家庭收入只有其母亲每月500元的养老金,自己没有任何收入,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核。依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其申请审查后予以受理并进行了指派。后该案的承办人员伍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游某每月有2000多元的社保收入。承办人立即向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了这一情况。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随即到永川区人力社保局调查核实:游某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为2521.77元。该收入已经超过了永川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其经济状况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核查后立即通知申请人游某到法律援助中心当面进行沟通,明确告知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原因,并向其送达了书面的终止法律援助通知书。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游某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隐瞒了其真实的收入情况,经永川区法律援助中心调查核实,其经济状况证明与当事人的真实经济收入情况不符。申请人虽为老年人,但其有固定生活来源,且经济状况已超过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故终止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计算。但是,因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者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个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为准”。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送达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有关机关、单位。” (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10号)明确:“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市外来渝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经济困难状况审查。” 游某在申请法律援助时瞒报个人经济状况。其虽为老年人,但有固定收入,且真实经济状况已超过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游某的经济状况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故对其终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