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男,199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2021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蔡某某于5月11日到赫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6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湖南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进行日常管理时发现,蔡某某手机app签到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显示越界,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蔡某某本人,确定其未假外出情况后,马上将该违规情况上报至赫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 当日下午,蔡某某按要求到司法所接受询问。他承认自己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外出的事实,并认为只要当日往返,且用手机按时签到就没有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对蔡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据了解,蔡某某之前长期在长沙务工,文化程度不高,法治意识淡薄,因年轻气盛,冲动而犯罪。在入矫初期不按时主动到司法所报到和参加学习,对其监管有一定难度。为此,司法所专门对蔡某某开展了批评教育。区社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查看其行为轨迹,发现其在矫正期内,共存在两次未向司法所请假外出的情况。 二、给予警告情况 鉴于蔡某某接受矫正的表现和两次违规的事实,6月21日,赫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集体评议,决定给予蔡某某警告一次,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6月22日上午,赫山区社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书向蔡某某进行了宣读和送达。蔡某某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被给予警告处分的决定无异议,当场接收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四、警告的效果 6月22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蔡某某进行了一次谈话教育,工作人员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蔡某某积极配合监管工作,严格遵循监管规定与要求,告诫其受到警告后,如不知悔改,再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通过教育,蔡某某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保证在今后的矫正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同时上交了检讨书和保证书。 五、矫正方案的调整情况 针对蔡某某的违规情况,司法所召开矫正小组会议,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1.加强法治教育,提升法律意识;2.加强心理疏导,改善心理健康水平;3.做好家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其家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新的矫正方案实施后,蔡某某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配合教育改造的态度明显改善。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蔡某某受到警告的相关情况作为典型案例在每月开展的集中教育中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通报,并要求所有在矫人员认真学习《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强化在矫意识和守法意识,对平日不服从管理、有逆反心理和抱怨较多的社区矫正对象郑重提出警示,分类施教,切实提高了监管的效果。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本案例中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在未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同意的情况下,多次违规私自离开监管区域范围,在思想上存在懈怠问题,心理上抱有侥幸心态,最终导致自己被依法给予警告处罚。严格依法依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告处罚,产生了明显的惩戒效果,也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监管规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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