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198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2014年1月,黄某因犯开设赌博罪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2014年1月,黄某到顺德区司法局入矫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黄某入矫后,表面上虽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管理,但由于缓刑考验期较长,其思想上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明确自己的罪犯身份。从2016年开始,黄某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未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教育,并调整了矫正方案,将其列为重点管理人员,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到两次,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两次。 1.2016年1至3月期间,黄某先后多次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和法制教育活动,司法所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黄某前几次违规行为予以扣分,经教育后黄某再次出现此类违规行为,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其向区司法局提出警告建议,区司法局对黄某作出了警告决定。 2.2017年5月21日上午10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黄某定位手机轨迹有异常,立即打电话要求黄某到司法所报到,但黄某再三推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及驻警到黄某家走访,黄某家人反映黄某于上午9时离开佛山到郑州,经多次联系,黄某5月24日才返回住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黄某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司法所提出警告建议,区司法局作出了警告决定。 3.2017年6月,黄某仍不参加当月组织的社区服务和法制教育活动,司法所对其违规行为予以扣5分。 鉴于黄某以上违规行为,其被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不参加法制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司法所向顺德区司法局建议对黄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顺德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材料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经核实,黄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7年7月1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上报顺德区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提请顺德区公安局依法给予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7年8月5日,顺德区公安局某某分局到黄某家中,对其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黄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当日黄某被押送顺德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6日。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黄某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公安驻警到黄某家中进行训诫谈话。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发现黄某被拘留后的在刑意识有所提高,认识到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对工作人员的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黄某未经请假离开顺德区后,顺德区司法局立即向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对黄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材料均抄送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黄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平时不注意自己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服管意识显著提高,到司法所报到时也一改往日懒散、不以为事的面貌,变得规矩多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表现和程度,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一方面能够让受到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增强在刑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避免继续违规从而受到更严厉的惩处;另一方面也能教育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震慑力。此外,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因此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之前,应当与公安机关充分衔接沟通,争取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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