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闵某某,女,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宁夏铁发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派遣至宁夏分公司劳务工,捕前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金冠华庭8号楼1单元102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刑事拘留。2012年9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批准逮捕。2012年9月13日由银川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2013年11月21日,因犯受贿罪被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13)兰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2013年12月13日,交付宁夏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4月20日,经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宁01刑更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十二天,刑期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0月14日期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住院治疗17天,因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慢性肾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2018年1月29日,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于当日提请监区长会议研究,认为罪犯闵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月30日,宁夏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罪犯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该犯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意见为依法适用社区矫正,监区各项呈报材料齐全,呈报程序合法,符合保外就医法定条件,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月30日,宁夏女子监狱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罪犯闵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法定条件,按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在狱内依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移送驻狱检察机关。 2018年2月8日,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宁夏监狱管理局出具检察建议书,意见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闵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注释第14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你局批准对罪犯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2月9日,宁夏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并同意对罪犯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经宁夏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罪犯危险性评估鉴定意见为基本无危险罪犯;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表,评估意见为:同意闵祥玲在我辖区进行社区矫正;保证人系罪犯儿子刘某某,符合保证人法定条件。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等规定,女子监狱呈报程序合法,罪犯闵某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2月13日,宁夏监狱管理局以(2018)宁监管暂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罪犯闵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女子监狱当日将罪犯移交社区矫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