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7日,刘某某以公司上马新项目为由向申请人胡某某借款300余万元并出具借条。2017年8月,刘某某因诈骗罪入狱,申请人胡某某只得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追回借款。2017年10月19日,胡某某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胡某某无法提交有效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二、申请人胡某某的申请事项超出《法律援助条例》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哈办发〔2016〕28号)规定要求,不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而胡某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而胡某某的申请事项不在该条例规定的范围内。 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两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哈办发〔2016〕28号)中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六类基本事项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自主创业(两年内)的大学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失独家庭人员、接受社会救助人员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而胡某某的案件属于大额借款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案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