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37岁,未婚,大专文化,北京市人,因贪污罪于2014年7月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一进。 该犯近一年来因胸闷、憋气、胸前区短暂疼痛等症状多次求医,均未检查出明显症状,但该犯仍坚信自己得了心脏病,不认可检查结果,精神科医生诊断其为神经官能症、疑病症。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症状分析 (1)成长及生活经历:孙犯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系家中独子,家庭关系稳定和睦,与家人关系和谐,感情较好。该犯自幼体弱多病,全家人对他的身体状况一直给予较多关注。该犯大专毕业后,先后供职于北京高端公司,捕前负责人力资源工作,虽无职务但有实权,犯罪时有职务上的便利,且为共同犯罪。 (2)病史:工作期间由于加班多,经常腰椎疼痛,严重时无法忍受,曾辗转多家医院就医未查出明确病因,后经人介绍到精神科就诊,诊断为焦虑症,服用抗焦虑药物治疗两月后好转,腰疼症状也随之消失,后自行停药。 鉴于该犯早年多病备受关注的成长经历和明确的既往病史,该犯的疑病障碍应当是既往疾病的病情反复。 2.入监改造表现 该犯于2015年1月5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服从管理,该犯性格内向,日常表现较为低调。罪犯入狱后总会自觉不自觉“计算”自己的刑期,孙某也如此。当孙某认为自己的刑期因为有关减刑、假释法律规定而“被延长”后,心理产生波动,情绪受到较大负性影响。 从2016年5月份开始,该犯出现胸闷、憋气、胸前区短暂疼痛等症状,发作不规律,10月份起自感症状加剧,认为自己得了心脏病,反复求医。经统计,该犯自入监以来,就诊37次,其中狱内医务所就诊25次,出监就诊10次,专家会诊2次,进行冠状动脉CT等相关检查22次,均未检查出心脏病或其他躯体病症,最后诊断为神经官能症。但该犯仍然坚称自己得了心脏病,并深信不疑,认为监狱医疗条件有限,不能查出真正病因,并称自己以前得过焦虑症,了解这个病,现在的情况跟以前完全不一样。 3.心理行为表现 该犯性格内向,十分关注自身情况,与人少有深入交流,不愿暴露真实思想。 监狱入监时对其进行了scl-90、16pf、SAS、SDS心理测试,综合评定结果:情绪基本稳定,心理承受能力中等,略显固执;做事小心翼翼、犹豫不决、顾虑较多;有一定危机和压力感,易受环境影响;轻度焦虑和抑郁情绪。 心理评估过程: (1)反复出现的躯体不适主诉,经多种医学检查无阳性结果,但无法打消对疾病的怀疑。 (2)反复的求医行为和强烈的求医愿望。 (3)明显的焦虑情绪和偶然的惊恐发作。 结合上述内容,并依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标准(CCMD-3),该犯被评估为疑病障碍,目前为轻度焦虑抑郁状态。 4.预期矫治目标 根据孙犯的具体情况,监区对他的矫治工作设定了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 (1)短期目标是通过心理矫治和个别教育降低他对躯体不适的过分关注和焦虑,减少无休止的无效求医,恢复正常服刑状态。 (2)长期目标是帮助该犯认识到疑病表现是他的病态情感表达方式,协助他建立起更成熟、更健康、更准确的行为方式。 5.教育矫治的难点 (1)性格因素:从该犯的成长史可知,他自幼体弱多病,并因此得到很多关注,因此,长期以来“病弱”成为他表现无助和获取关爱的重要方式,这种渗透到性格中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这是矫治工作的一个主要难点。 (2)现实因素:该犯刑期较长,服刑作为慢性压力源长期存在,这种现实因素也是矫治过程中的难点之一。 (3)病情因素:该犯有过既往病史,此次疑为病情复发。 6.矫治方案 该犯是典型的心理疾患型罪犯,这类罪犯常常同时存在心理困扰本身具有的异常表现,因心理困扰导致的违规违纪行为或各种超常规行为。比如,该犯的过度求医和发病期间生产中的消极怠工都是继发于心理困扰的表现,这些表现和他在疾病稳定期的正常状态有明显区别,所以对这类罪犯教育矫治方案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鉴于此,监狱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以心理矫治为主,思想教育为本,亲情关怀为根的矫治方案。 (1)心理矫治 心理咨询是目前监狱对心理疾患型罪犯最好的矫治方式之一。针对该犯的病情特点和长短期矫治目标的要求,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制定了具体的矫治计划。 一是提供良好倾诉环境,建立有效咨询关系。 包括民警和罪犯,大部分人都认为他是装病、捣乱,这种不被理解的苦恼长期淤积,加重了他因疑病而产生的焦虑,所以咨询民警以不批判的倾听给予他足够的情感支持,而这种支持也是未来深入矫治的必要准备。支持促使情绪压力明显降低,这直接表现为他求医次数的减少,这种良性改变不仅鼓励了孙犯本人,也振奋了监区民警的情绪,大家都感到心理干预正在孙犯身上起作用。 二是普及心理知识,促进矫治深入。 疑病障碍,是一种以躯体不适为表现形式的心理障碍。很多人并不知道心理问题可以转变为躯体的疾病,所以求治过程常常舍本求末,迟迟不愈。因此,向该犯普及有关的心理学知识是让他获得控制感和治愈希望的重要途径。咨询民警不仅为他讲解了有关知识,还提供了一些文献资料,当该犯发现有很多和他一样症状的人都相信问题来源于心理困扰后,治疗逐渐开始走向深入。 三是短期目标达成,向长期目标推进。 矫治短期目标实现后,该犯已经对心理咨询有了充分理解和全新认识,他感到这是拯救他痛苦人生的一剂良方,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接受心理矫治,截至本报告撰写之日,该犯一直在心理中心接受咨询,虽然进程缓慢,但进步笃实可靠。 (2)思想教育 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而言,思想教育是根本。管班民警在与心理咨询民警定期沟通的基础上,加深了对该犯的个别教育,并且配合心理矫治进程,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例如,当心理矫治需要有更多活动来转移孙犯情感关注时,管班民警通过引导他参加兴趣小组活动和参加监区心理剧排演等活动予以配合。同时抓住该犯性格中好逸恶劳的缺陷给予明确的指出和适度的批评,这些细小但有精心设计的思想教育方案起到了明显的正性作用。 (3)亲情关怀 该犯和家人之间亲情关系一直很好,但是该犯在犯罪入狱后,一直心怀羞愧,无颜面对家人,亲情对他而言反而成了一个不小的思想包袱。监区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专门约见了该犯的父母,他的父母已经年迈,但是通情达理,非常高兴配合民警的教育矫治工作,对民警所做的各种努力更是心怀感激。在这种局面下,父母明确了原谅孙犯的态度,并且告诉他仍然有机会重获新生与尊重,这些来自家庭的理解与宽容给了孙犯极大的鼓舞,孙犯的精神面貌也因此为之一振。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3个多月的心理矫治后,预先设定教育矫治短期目标已经实现,长期目标仍在进行中。目前,该犯的主观体验明显改善,对躯体不适的关注和焦虑明显降低,求医频率明显减少,并且在服刑生活中的总体状态变得积极向上,对未来的信心也逐渐建立,服刑状态恢复正常。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第一,对于疑病类罪犯不要盲目的下定义,要在科学验证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否则会引起罪犯的反感和抵触,或者延误罪犯的病情,造成后续工作的被动;其次,解决此类问题一定要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缜密的工作流程,分清事物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先大后小,抓大不放小,以这样的态度和方式才能让工作在科学的轨道上运行;最后,此类罪犯的病情容易反复,针对此类罪犯的教育矫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过程,要定期跟踪回访,预防病情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