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抚养关系及财产分割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三级精神残疾人胡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归胡某抚养,女方不给付生活费用,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胡母对其离婚事宜毫不知情,直至女方搬离住处才得知。作为四级肢体残疾人的胡母,罹患乳腺癌,生活极度贫困。 面对胡某有失公允的离婚协议和贫困的生活境况,胡母于2016年7月22日代胡某向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 要求通过诉讼变更胡某之子的抚养权,并重新分割胡某夫妻共同财产。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胡某系残疾人,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的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景远清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及时走访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经仔细梳理案情后分析: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本案中,胡某虽系三级精神残疾,但因登记离婚时并未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行为的策略,存在诉讼障碍。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之诉。 结合案情,承办律师决定采取分步进行的诉讼策略,先指导胡母向法院提交认定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再分别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同时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胡母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交宣告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2016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裁决,宣告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胡母为其监护人。2017年4月17日,承办律师受胡母委托,以胡某无力抚养儿子为由,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同时,以《离婚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法院针对两个诉讼,分别进行了开庭审理。2017年5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承办律师提出:胡某属三级精神残疾,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胡某无工作,无任何经济收入,无力履行抚养义务;胡某前妻系健全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又受过高等教育,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胡某的儿子从即日起变更为由女方抚养,胡某不支付抚养费。 2017年5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经过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同时,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批准。 此后,根据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胡某与其前妻共有的房屋以30万元价格售出。承办律师作为见证人及当事双方共同信任人,代收房款,扣除女方单独交纳的银行按揭、水电费等费用后,剩余款项由二人均分。胡某的钱款由其监护人胡母代收。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精神残疾人在协议离婚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承办律师通过走访和证据收集工作,采取分步诉讼、有序推进的诉讼策略,采用诉讼与调解、和解相结合的方式办理案件,为残疾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了残疾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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