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谢某康经唐某俊(在逃)介绍得知帮他人转账(洗钱)可以赚钱后,被唐某俊带至广州市天河区黄村某地,通过在“一起赚”跑分平台帮他人转账(洗钱)赚钱,谢某康开设了7张银行卡用于跑分平台转账(洗钱),共获利约2700元。2020年12月12日,谢某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谢某康被逮捕并于202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12日,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分局向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3月25日,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核后以谢某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谢某康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021年4月15日,连平县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谢某康提供辩护。2021年4月16日,连平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刘永虹律师担任谢某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1年4月16日在河源市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谢某康,与受援人进行了细致的沟通。承办律师告知受援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承办律师还专门了解受援人生活情况及听取了受援人对案件的陈述。受援人谢某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悔罪、认罪态度诚恳,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谢某康父亲在其9岁时已经去世,母亲为半文盲,在家务农,还有一个13岁的弟弟需要母亲抚养,是精准扶贫户。承办律师通过面对面沟通交流会见,梳理了受援人谢某康的法定以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意见,决定将辩护重点放在争取罪轻及减少罚金的量刑意见上。 2021年4月18日,承办律师在连平县人民法院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查看《量刑建议书》、被告人讯问笔录、同案犯讯问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等材料,承办律师认为受援人构成自首,系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发现受援人在本案中,只是协助被告人唐某俊的工作,在犯罪当中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且在本案中,谢某康获利较少。 2021年4月23日上午10时,本案在连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受援人谢某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事实以及证据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受援人谢某康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 (一)谢某康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谢某康仅因与犯罪嫌疑人谢某扬一起打麻将而被口头传唤到案,其身上未携带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二款(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谢某康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谢某康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时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认罪,可以从宽处理。 (三)谢某康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 (四)谢某康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谢某康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 (六)谢某康家庭是精准扶贫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其本人无工作收入,恳请合议庭在判处罚金时酌情予以考量。 2021年4月26日,连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罪轻的辩护意见,作出(2021)粤16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谢某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受援人谢某康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为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精准地打击网络犯罪,两高于2019年10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细致的阅卷、耐心的会见,认真分析案件情况,剖析案件的焦点,了解到受援人的归案情况、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家庭情况、在本案中的获利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可从轻、减轻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在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及时为受援人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受援人争取罪轻,减少罚金、减轻家庭负担;早日获取自由,回归社会。